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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地图的公开

发布时间:2017/01/14 前沿资讯 浏览:

作者:单 勇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引领了社会生产新变革,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拓展了国家治理新领域,极大提高了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1]“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快建设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2]对传统的犯罪治理模式带来深刻影响,信息化技术构成创新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新动力,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的犯罪制图应用成为实现犯罪治理信息化(更为精细、智能、综合)的新进路。所谓“一图胜万言”,这种寓数于图的犯罪地理数据可视化分析不仅在防控决策、风险评估、罪犯轨迹追踪、人口管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还能以犯罪地图公开的形式服务社会。目前,犯罪地图主要在公安系统内部使用,国内学界较少关注犯罪地图公开问题。而犯罪地图公开牵涉公民参与犯罪治理权利的实现、涉及人群广泛、影响深远,是实现犯罪治理信息化、公民参与日常化的重要标志。

犯罪地图上线公开在国外已近二十年,英美等国有着丰富的应用实践。在美国,Crime Reports网站与1800多家执法机构合作;民众通过网站可在线查询各区域、各时段的犯罪数量、地点、时间、类型等信息,甚至能查看性犯罪人照片等身份信息。在英国,居民通过Police.uk网站查询住所附近的犯罪空间分布状况,以便做好安全防范。在韩国,行政安全部将犯罪、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信息标入“国民生活安全地图”,以实现危险要素“一图通”。[3]犯罪地图上线公开具有数据实时更新、快速获取犯罪信息、公众与警察的在线互动等功能,[4]为民众参与治安防控提供保障;但也有可能侵犯被害人隐私、以贴标签形式催化犯罪高发社区衰败。[5]

我国尚未实现犯罪地图在线公开和查询。2013年,上海市有政协委员提案要求公开犯罪地图,但被公安机关以“担心犯罪地图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造成安全防范薄弱区域案件高发,进而影响市民的安全感”为由否决。[6]即便如此,犯罪地图的可视化表达机制、精细化探测效果、智能化分析能力、综合化管理模式依然光彩夺目。2014年,北京、上海、杭州、四川自贡等地公安及检察机关主动公开部分城区的治安地图、反扒地图、盗窃密度地图,这种举措受到好评,但也不乏质疑和担忧。

针对犯罪地图公开的质疑包括:第一,从经验上看,基层防控人员对本区域犯罪热点的经验认识能否替代制图分析;第二,从潜在罪犯角度看,犯罪地图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不利于打击犯罪;第三,从被害人角度看,公开犯罪地图可能侵犯被害人隐私;第四,从社会公众角度看,公开犯罪地图可能放大民众的被害恐惧,引发犯罪高发区域的恐慌情绪,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何理性评判这些质疑,需从犯罪地图公开的价值评估入手。

二、犯罪地图公开的价值评估

(一)何为犯罪地图

作为犯罪地理信息的图形表达,犯罪地图是依据一定的数学法则,运用制图技术,为可视化表达犯罪空间分布、组合、数量、密度、联系及时间演化状态所绘制的图形。犯罪地图脱胎于犯罪制图技术的应用。所谓犯罪制图是指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对违法犯罪问题和其他相关警务问题进行空间分析的过程。[7]作为21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技术之一,“地理信息系统是用于采集、存储、查询、分析和显示地理空间数据的计算系统。”[8]“20世纪60年代末期,学者就开始使用大型计算机系统和简单的可视化方法对犯罪进行空间分析。”[9]美国犯罪学家Clarke在2004年预言,“不久的将来,犯罪制图将成为一个与犯罪学研究中统计分析一样必不可少的工具。”[10]截止2012年,美国约有70%超过100人的警察局和40%不足100人的警察局依靠犯罪地图进行犯罪空间数据挖掘、犯罪风险评估及预警。[11]我国自“金盾工程”二期建设PGIS平台以来,犯罪地图已成为“警察的眼睛”、智能警务的向导。

在GIS软件(以ArcGIS为代表)支持下,犯罪地图的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从表现形式上看,犯罪地图可分为犯罪散点图和犯罪密度色温图(分级地图)。散点图是将犯罪地点直接标入的犯罪地图。“展示犯罪活动的空间地理分布最为常见的方法就是散点图。”[12]散点图简单、直观,在美国Crime Reports网站中,制图分析师以不同符号标示杀人、非法侵入、抢劫、扒窃、车辆盗窃、入室盗窃、入室抢劫、性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地点信息。散点图的局限是当地点较多时犯罪空间特征难以观察和解读,确定犯罪热点的规模、大小和形状较为困难。对此,为体察犯罪热点,通过设定犯罪密度的不同阈值(分级),借助GIS的核密度估值,可形成犯罪密度色温图。“在分级色彩地图上,符号颜色表示变量的值。颜色越浅,犯罪量越少;颜色越深,犯罪量越多。”[13]

为精准探测犯罪热点,犯罪密度地图需从宏观、中观转向微观地理单位。犯罪地图可分为城区、社区、网格、路段色温专题地图。“这种按照空间区界来分级统计犯罪数量的方式也称专题地图。”[14]目前,路段和网格是色温专题地图的常见地理单位。

从空间关联上看,为精确测量犯罪与犯罪、犯罪与其他因素的空间相关性,犯罪地图还可分为缓冲区地图、克里金插值图、G指数图及犯罪恐惧地图等。“缓冲区是指地图上距要素一定距离的区域。缓冲区地图能够展示各要素之间的相对距离。”[15]如以每所学校为圆心,以100米为半径画圆,形成反映研究区所有学校周边犯罪空间分布的缓冲区地图。克里金插值图反映研究区犯罪热点和冷点的空间分布状况,颜色深浅可以反映犯罪多少。G指数图反映相邻网格之间的犯罪关联,区分犯罪与犯罪之间究竟是高值的空间聚集与低值的空间聚集。犯罪恐惧地图是将潜在被害人感知到的犯罪危险地点标注而成的图形。犯罪恐惧地图是传统的犯罪风险评估及犯罪预警测量方法。[16]

总之,基于GIS及数据地图的综合运用,根据不同目的,研究者可制作出不同类型的专题犯罪地图,以认识、载负及传递犯罪空间信息。

(二)犯罪地图公开的理论基础

犯罪地图公开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将各种犯罪地图向社会公众公布。在互联网技术支持下,在网络上公布代表了犯罪地图公开的发展趋势。犯罪地图公开的理论基础如下:

1.犯罪地理研究的支撑

犯罪地理研究发端于19世纪欧洲的犯罪制图学派,受芝加哥学派犯罪生态学研究的推动,汲取了环境设计预防犯罪思想的精华,如今主要基于GIS进行犯罪空间分布规律探索。[17]犯罪地理研究以各类犯罪地图为空间分析的基础,“运用‘犯罪地图’就是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并采用多种犯罪分析技术,研究犯罪活动所蕴含的空间信息,以此为基础采取对应警务措施的过程。”[18]这种研究无疑为犯罪地图公开提供了集成运用GIS、空间统计、数学建模等方法的技术方案。同时,犯罪地理研究以犯罪空间分布特征为对象,验证了犯罪的聚集性及热点的稳定性,[19]推动了“从罪犯到地点”[20]的治理重心转变。

2.被害预防信息化的需要

“长期以来,以政府为主导的犯罪打击模式在我国犯罪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但这种模式忽视了被害人等社会主体对犯罪治理的作用。”[21]被害预防在群防群治中如何贯彻落实,被害预防如何真正发挥保护潜在被害人的作用,是长期困扰被害预防在我国深入发展的理论难题。在信息化浪潮中,被害预防信息化能提高公众对犯罪的“社会能见度”,构成了破解上述难题的契入点。恐惧源于无知,犯罪及各种危险信息的社会公开能为公民个体、社区组织提供最为客观、及时的防控依据及安全参考。犯罪地图公开将各种危险信息以可视化方式呈现给社会公众,满足被害预防信息化的客观需要,并夯实社会参与犯罪防控的信息基础。

3.数据开放浪潮的推动

“在信息化时代,数据随时随地与我们相伴而行,‘用数据说话’已成为认知世界的一种方法。”[22]“开放,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一股不折不扣的浩荡风潮。”[23]犯罪地图公开是数据开放这一浩荡风潮的产物。“信息是经过解读的,数据是原始、可再利用的;公开是单向的,开放是流动的;信息公开是基础,数据开放是发展。”[24]“信息公开旨在信息的公示,对应的是公众的知情权。对数据开放而言,知情只是第一步。数据开放的终极目标在于利用,更多对应的是公众的参与权,及开放、利用数据之后实际获得的表达权和监督权。”[25]从信息公开到数据开放的转变意味着,“在开放数据的过程中,政府要以用户需求为导向。”[26]“开放数据本身并没有价值,只有当它创造了公共价值时才真正具有价值。”[27]犯罪地理数据是高价值的数据,地点信息并非国家秘密。自2014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启动以来,我国通过判决书上网公开了部分刑事案件的地点信息,据此,制作特定专题的犯罪地图成为可能。

(三)犯罪地图公开缘何必要

1.从专属到共享:民众安全生活的行动参考

在我国,刑事案件地理信息主要储存于公安机关PGIS系统。近年来随着法律文书上网公布,法院、检察院将犯罪地点信息附随判决书、起诉书文本一并上网公开。但这仅是公开地点信息的内容,而未制作及公开犯罪地图。各级各地公检法机关是犯罪数据的收集者、管理者,但“政府掌握和维护的信息是整个国家的资产和财富”。[28]“数据开放能为快速决策带来便利,通过政府数据开放,数据转换为信息,信息再转变成知识,而公民可使用这种知识作出决策并采取行动。”[29]犯罪地图能为“女神”夜跑、未成年人上学[30]、出行出游、租房购房等民众日常生活提供安全参考和行动指南。可见,犯罪地图公开是民众共享这一国家财富的最佳方式。

2.从知情到参与:公众参与犯罪治理的数据基础

犯罪地图的公开保障了公民知情权,还为公众参与犯罪治理提供切实可行的行动依据。“在大数据时代,政府与社会的边界出现调整。大数据时代,信息趋于自由、迅速流动,数据趋于开放和共享,这意味着知识和权力的开放和流动,权力将从政府更为分散到社会。”[31]公众参与“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32]公众参与犯罪治理涉及到防控权力的再分配。英国警察学家约翰·安德逊指出:“产生犯罪的根源是社会,抑制犯罪的主体是公众,警察只是打击犯罪的力量之一。”[33]如果说警务工作是棵大树,那么树的根基必须扎根于民众参与这一土壤。犯罪地图公开培育了公众防控犯罪的主体意识,使公众更加关心邻里及社区的难题。公众不应是被动了解治安情况、服从治安管理的接受者,而是保卫家园、创建安全社区和校园的积极行动者。在警察和罪犯之外,公众应成为第三方警务的独立主体,故必须承担一定的防控责任、享有一定的防控权力。

3.从盲目到理性:以防控知识消除恐惧

媒体、自媒体对犯罪新闻的倾向性传播极易放大民众对犯罪恐惧感和不安感。在英美等国家,整体犯罪率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持续回落,但公众的犯罪恐惧感并未随之下降。这种犯罪恐惧感和犯罪现实之间的反常理关系被称为“安心差距”。[34]大数据时代,公民对精细信息需求愈发强烈。为避免误解犯罪情势,犯罪地图公开以寓数于图的形式推崇知识和理性,用数据创新,帮助民众精准了解周边犯罪态势,消除犯罪恐惧。对此,国外学者曾以分组对照实验的方式,对犯罪地图公布能否降低民众的犯罪恐惧感进行系统评估,实验证明看到犯罪地图的参与者比看到犯罪统计数据的参与者有更少的恐惧感。[35]

4.从接受到交互:以信息化助力警民互动

“与政府信息公开相比,政府数据开放最直接最核心的特点是精细化和互动性。”[36]犯罪地图是这两种特点的鲜明体现。犯罪地理数据的精细化定位及透明化公布使“数据制衡”成为可能,“数据制衡”构成了犯罪地图公开的深层价值意蕴;围绕“数据制衡”内核,政府公共行政相应转变为“以每个人为中心”的个性化定制模式,[37]并形成警民信息化互动的新机制。这种新机制表现有二:其一,借助犯罪地图公开,政府允许公众在掌握犯罪地理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工具和算法进行有用信息挖掘及分析,针对数据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向防控机构提出质疑和问责,从而改变犯罪数据仅从防控部门单向流出的局面。其二,以犯罪地图公开推进犯罪治理理念的转变,犯罪治理模式由“政府供给型”向“精细服务型”转变。也就是说,伴随犯罪地图公开,日常性犯罪治理可以每个人、每个家庭、每座建筑物、每条路段、每个网格、每个组团、每个社区所面临的特定犯罪问题为对象,以个性化定制方式提供治安服务。

5.从概念到应用:犯罪大数据的价值体现

在国家大数据战略框架下,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体制。犯罪大数据是国家犯罪治理体系中的战略资源。如何让海量的犯罪大数据真正发挥作用呢?犯罪数据开放是不可或缺的环节,犯罪地图公开构成了犯罪大数据开放及应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公开犯罪地图才能产生更多的社会价值。正所谓警力有限、科技无穷,犯罪地图公开实现了全方位、实时性、系统化、精细化、可视化、多角度、互动式的犯罪时空数据抓取及分析,这为智能化犯罪分析及决策支持模式的兴起提供了保障。

总之,在从“以政府为中心”的政府1.0时代转向“以国民为中心”的政府2.0时代,再到“以每个人为中心”的政府3.0时代转型中,[38]犯罪地图公开构成大数据时代、信息化浪潮下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举措。

三、犯罪地图公开的困惑反思

既然犯罪地图公开如此重要,那么如何理性审视前述关于地图公开的种种困惑呢?结合犯罪地图公开的价值,可形成如下四点反思:

(一)通过对照实验澄清经验误区

犯罪地图公开的第一种困惑是基层防控人员及社区居民对本区域犯罪热点的主观经验认识能否替代制图分析。犯罪空间分布可被经验感知,但不能止于经验。犯罪学首先是经验研究,但经验研究和量化研究共同构成犯罪学的基本叙事方法。[39]从经验到量化,是犯罪学研究科学水准提升的重要标志。

关于犯罪热点可凭主观感知、无需测量的经验认识,多来自基层防控工作人员的长期实践和切身感受。对此,有学者对英国伦敦地区21个犯罪防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包括警官、犯罪情报分析师、社区机构负责人及来自教育、司法、健康、禁毒等部门的代表。研究人员要求被调查对象在其辖区内标出抢劫、盗窃的可能热点,然后将这些结果与之前半年的真实热点进行对比。发现多数调查对象通过直观感受得出的结论可靠性比较差,抢劫热点的重合度为7%,一般盗窃犯罪的重合率为0%,汽车盗窃的重合率为6%。[40]

笔者在国内也开展了认知热点与真实热点的对比实验[41]。依托ArcGIS10.0软件绘制该街道2011-2013年盗窃犯罪的真实热点地图。将调研对象分为专业组和普通组。专业组为基层民警、街道工作人员(30人);普通组为该街道居民(87人)。最后让被调查对象根据经验在标有序号的路段和网格地图上标出可能热点。

在网格层面,当研究区被均等划分为48个网格(每个网格面积约为0.105平方公里,约为10万平方米)时,针对盗窃最严重的10个网格(占全部网格的20.8%),普通组和专业组基本没有差别,都猜中6个网格;当研究区被均等划分为210个网格(每个网格面积约为0.024平方公里,约为2.4万平方米,相当于3个足球场的面积)时,针对盗窃最严重的10个网格(占全部网格的4.76%),普通组10个网格猜中2个,专业组10个网格猜中3个。在路段层面,研究区的道路可分为223个路段(路段平均长度为50米左右),针对盗窃最严重的10个路段(占全部路段的4.48%),普通组和专业组均仅猜中1个路段。

可见,一旦分层量化分析,经验认识的局限性昭然若揭。在较大地理单位上,经验认识尚可做出“差不多”的描述。但网格尺度越小经验认识就越不可靠,在微观路段上,经验认识基本没有价值。对于犯罪防控来说,10万平方米的网格缺乏防控的可操作性,小尺度网格比大尺度网格更有价值,微观路段比小尺度网格更适宜开展防控应对。

正如英国物理学家开尔文所说,“在衡量你所谈论的话题时,如果能以数字的形式表达出来,那说明你对这个话题知其一二。”[42]犯罪地图公开能够明显提升对犯罪风险的洞察力、明辨力,以量化方法消除犯罪分布的不确定性。

(二)不法分子利用犯罪地图存疑

犯罪地图公开的第二种困惑是犯罪地图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不利于打击犯罪。客观地说,任何一项犯罪防控措施均是利弊相随的双刃剑。在概率上,不能排除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地图选择犯罪目标的可能,但这一理由不足以阻碍犯罪地图公开,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国外犯罪地图公开的调查问卷显示,相对窃贼如何利用犯罪地图来确定容易攻击的目标,公众更关心地图是否被用于商业目的(如推销财产保险等)。甚至有受访者认为,犯罪地图对窃贼具有相反的影响,因为窃贼觉得盗窃高发区没有行窃价值。[43]

第二,不法分子回避热点区域,意味着犯罪机会及目标的减少,更不利于犯罪实施;而选择热点区域则可能面临地点防控的专门性打击。根据日常活动理论,“犯罪机会的增多在于人们日常活动所导致的‘合适的目标’、‘犯罪防范缺失’及‘潜在犯罪者’三种条件的时空汇聚。”[44]犯罪机会并非处处皆是,犯罪影响因素的空间分布不均衡,导致犯罪的空间分布不均衡。犯罪热点理论通过犯罪聚集性的制图验证亦印证了这一点。可见,犯罪地图公开对不法分子来说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困境。不法分子回避犯罪热点意味着犯罪机会的减少;选择在热点区域犯罪,则将面临地点警务的专项打击。

第三,罪犯出行有其特定规律,遵循出行距离衰减原则。罪犯出行活动基本上局限于行为人日常活动空间范围之内,学者由此发现且验证了罪犯出行的“就地性”和“空间距离衰减性”。[45]因此,罪犯出行绝非单纯参考犯罪地图,据此反对犯罪地图公开并不科学。

第四,犯罪地图公开本身对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不容忽视。犯罪地图公开向民众表达了政府打击犯罪、有能力维护秩序和掌控治安全局的决心,对不法分子传递出强烈地威慑、警示信号。不法分子有可能利用犯罪地图,但更有可能被犯罪地图的公开所威慑。

第五,不法分子辨识、理解散点图或犯罪密度图并不容易,寻找对犯罪的有利因素颇有难度。利用地图实施犯罪的前提是,不法分子首先能够辨识及理解犯罪地图。对于犯罪散点图来说,在特定研究区内往往密集分布各类犯罪地点,如何解读散点的整体态势及发展趋势、地点与地点之间的关联呢?这需犯罪制图师运用GIS技术进行专业分析。在信息量庞大复杂的地图中,不法分子仅凭肉眼判定哪个路段或区域警力稀疏、容易实施犯罪难度极大。对于犯罪密度图来说,判断犯罪热点与冷点相对容易一些,但由于密度图中的热点、冷点往往覆盖较大一片区域,不同犯罪密度区域的边界并不清晰,密度图也缺乏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可能性。同时,警力分布状况在地图上并不显示,不法分子从地图中了解警力部署和巡逻路线,寻找警力分布的漏洞也没有可能。相对而言,普通民众了解自身居所、单位周边的犯罪分布则相对容易的多。可见,在辨识及理解犯罪地图难度较大的条件下,就断言不法分子容易利用犯罪地图并不科学。此外,犯罪地图究竟是否被不法分子利用还需通过对照实验予以检验,在缺乏实证评估的情况下,无法得出不法分子会利用犯罪地图的结论。

第六,民众可以利用犯罪地图趋利避害,使用犯罪地图的普通民众数量极其庞大,受益人群广泛;而究竟有多少不法分子利用犯罪地图尚不明确。英国某地犯罪地图公开的第一天,网站点击量高达1800万次;在公开地图半年后,该网站月均点击量仍维持在330万次左右。[46]民众对犯罪地图抱有浓厚的兴趣,犯罪地图公开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第七,担心犯罪地图被罪犯利用而不公开,这是以控制和秩序为导向、注重防范潜在犯罪人的传统治理策略的产物;公开犯罪地图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犯罪治理,有助于实现警民的交互式合作,体现出对广大潜在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彰显了国家对公民的人文关怀,更有利于积极、主动和富有成效的犯罪预防局面的形成。”[47]

(三)被害人地点隐私受侵犯待考

犯罪地图公开的最大争议是如何在公开地图同时减少对被害人地点隐私的侵犯。大数据时代,数据无孔不入,信息安全是头等大事。“侵犯地点隐私的情况通常只与那些发生在私人房屋的入室盗窃及暴力犯罪有关。这两种犯罪有着不同的重新被确认的风险。”[48]地点隐私具体包括被害人担心不法分子将其视为易侵害目标,被害人向警方报告犯罪情况时会心存疑虑,具体地址可能被进一步滥用等。[49]2012年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的报告提出一种以家庭数量的最佳阈值为地理单位公布犯罪地理信息的策略,“以10-30户家庭为地理单位公开犯罪地点信息时,侵犯地点隐私的风险处于中等状态;公开家庭数越少风险越高,超过30户家庭则存在较小的风险。”[50]这种阈值是披露犯罪地点信息与保护地点隐私的平衡点。

在英美等国,居民住宅以独栋房屋为主,居住密度相对较小;犯罪地图公开侵犯被害人地点隐私的可能性较大。在我国,城市人口密度大,高密度区域住宅以楼房为主。低密度别墅区及全封闭管理的高档小区入室盗窃较少发生;入室盗窃主要发生于街面、商业场所、非封闭管理小区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农民房、出租房。即使在一栋楼房上标注一起入室盗窃,家庭数量往往超过10户以上,高层住宅甚至超过30户以上。高密度区域本身就为地点隐私提供了天然保护。在我国依据犯罪地图的入室盗窃等地点信息,重新确认具体被害人的可能性极小;而发生于道路、商场、火车站、公交站点等公共场所的扒窃、暴力等犯罪更不可能重新确认到具体的被害人。因此,犯罪地图公开并未对被害人的地点隐私构成重大威胁。

(四)空间标签加剧被害恐惧审视

在美国,犯罪地图公开可能给特定区域贴上“高犯罪率”的空间标签,动辄以“犯罪之都”名义放大民众的被害恐惧,引发房价下降、教育退化、工作机会和公共福利减少,从而加剧区域的衰败。[51]但这种情况在我国很难出现,具体理由如下:

一方面,美国地方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地方税收直接影响治安、教育、医疗等投入的多少。中美两国有着迥然不同的地方财政运作机制和治安体制,我国政府有着较强的社会动员及控制能力,底特律城市破产及沦为“罪恶之都”的悲剧在我国不会上演。底特律等城市的衰败有着相当复杂的经济、社会、政策及历史原因,绝非犯罪地图公开所导致的。

另一方面,犯罪地图公开能够传播防控知识和减少被害恐惧。“作为提供公众的一项社会普遍关注的警方服务”,[52]犯罪地图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让公众更明智,而不是更盲目。犯罪地图公开能促使公众了解社区安全情况,意识到自身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鼓励公众采取措施减少风险和及时向警方报告可疑活动。如在犯罪地图公开之前,居民凭借主观经验想象整个社区或街道均是犯罪热点;但随着犯罪地图公布,居民发现热点仅分布于社区中的某个网格或某几个路段,一条栅栏、树墙或围墙往往就是犯罪热点与冷点的分界线。再如犯罪地图引入时间维度,“犯罪热点因时间而变化,而且这种趋势愈发明显。”[53]犯罪热点可能在白天是相对安全区域,但到晚上犯罪才开始增加。因此,随着犯罪地图的公开,空间标签的概念愈发地被犯罪热点范畴所取代,空间标签对居民被害恐惧的影响亦将逐渐减弱。

总之,随着犯罪地图公开渐入人心,公众愈发了解犯罪地图和犯罪热点的知识,通过地图的交互式防控应用愈发成熟,基于地图的被害预防共识影响愈发广泛,上述种种担忧亦将烟消云散。

四、犯罪地图公开的出路探寻

战国时期改革家商鞅有云:“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54]犯罪治理亦应顺应大数据、信息化的时代潮流,以推进犯罪地图公开的方式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我国应如何推行犯罪地图公开呢?对尚未出台的制度,学者针对制度设计的阐述越详细,未来偏离真相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本文仅在审视以往种种忧虑的基础上,提出原则性建议。

(一)犯罪地理数据的管理和公开制度相衔接

对于决策者来说,首先不是公开数据和地图,而是保护及整理犯罪大数据。具体来说,犯罪地理数据的管理包括数据共享、挖掘、分类、清洗、整理等环节。数据共享意味着在防控机关的“信息孤岛”之间构建数据传递和整合的桥梁。当前,公检法机关各拥有不同口径的犯罪数据及各成体系、相对封闭的办案信息管理系统。共享数据可实现各类案件地点信息的全面掌握,帮助政法委等领导机关和治安防控的决策者突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除数据共享以外,还需运用数据挖掘软件从各种法律文本中提取犯罪地点信息,分类整理各类案件,尤其是将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量70%以上的盗窃案件再次细分(如入室盗窃、街面扒窃、盗窃自行车及电动车等)。同时,还需过滤掉重复信息、与地理空间无关的案件信息,并设计犯罪地理编码,在犯罪地理数据库支持下实现各类案件的地点信息实时更新、随时查询、一体化掌握、分类管理。

在犯罪数据管理制度基础上,构建犯罪地图公开制度。从公开案件的类型上看,由于侦查阶段的很多案件到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被并案处理较为常见,治安案件严重程度不如刑事案件,故在犯罪地图中应首先公开经人民法院判定有罪的刑事案件地点信息更为适宜。在全部一审刑事案件中,应具体公开盗窃、两抢、交通肇事等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关性较大的地点信息,并对盗窃犯罪做进一步的分类展示。从技术上看,“全国警用地理信息平台”(PGIS)已投入使用数年,犯罪数据采集、清洗及公布不存在技术障碍,既有数据处理平台也不会增加过多的工作量。从公开主体上看,应在政法委统一领导和安排下,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犯罪地图公开更为合适。从公开方式上看,可在各地公安机关的官网中增设犯罪地图信息公开栏目,也可效仿英美国家建立专门的犯罪地图公开网站,供社会点击查询。从公开频度上看,犯罪地图应借助警务自动化软件实现实时更新,保障市民及时了解家庭及单位周边区域的犯罪情势。从公开地图的类型上看,公开的地图应包括犯罪散点图和犯罪密度图,密度图还可分为路段色温图、网格色温图、社区色温图。

此外,还应公开关于犯罪地理数据的相关统计分析,在概率论、统计学等基础上设计各种复杂算法,在数据和算法支撑下,实现机器学习,以人工智能形式为犯罪地图的查询者提供被害预防参考性方案。人工智能支持下的犯罪预测虽不能像科幻犯罪片中精准预测到哪些个体将实施犯罪或将被害,但能够预测未来犯罪热点的可能区域,以此改进警务巡逻和预防方案。美国洛杉矶警察局、北京市怀柔公安分局均在使用犯罪预测软件分析犯罪风险、开展地点警务。正如热播美剧《疑犯追踪》中主人公在互联网、物联网、人联网融合的基础上,设计出能够预测暴力犯罪的计算机系统,每每挽大厦之将倾。当有人问他为什么每次都知道哪里有犯罪发生?主人公回答说:“‘机器’知晓一切。”

(二)以“地理面具”保护地点隐私

为保护被害人的地点隐私,有学者在1999年首次提出在信息公开中通过修改原始数据保护地点信息的方法,这种方法被称为“地理面具”。[55]学者后来据此发展出一系列保护地点隐私的方法。较常见的地理面具制作方法是将地点信息合并到人口普查区或邮政编码区划中,但这种方法对数据精确性损害较大;而后出现将地点信息在方向和距离上做任意细小变动的方法,这种方法增加数据精确性同时也带来地点隐私暴露的风险。当前,最为适宜的地理面具方法是环状变动方法,该方法要求坐标变动满足指定的匿名约束条件,约束条件以潜在的人口密度为标准。[56]实际上,这是以一定的人口或家庭数量为保护地点隐私的最佳阈值,在特定阈值形成的环状范围内公布犯罪地点,进而保障个人的身份不会因地理位置信息公开而被识别。

一张地图上呈现多少信息、在多大尺度上呈现才能既保护隐私又让公众了解犯罪分布情况,这首先牵涉个人权利与社会安全的界线厘定。为公共安全而让渡一定个人权利成为通识,但关键是如何划定公民权利与社会安全的界线?犯罪地图公开所面对的最大争议就是如何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兼顾地点隐私。地理面具技术的出现将价值衡量问题转化为技术方案的选择问题,这为我国犯罪地图公开提供了借鉴思路。

(三)潜入微观层面消除空间标签

犯罪热点标签可能会与消极的因素联系起来。为避免出现诸如“盗窃之城”、“交通肇事之都”、“暴力犯罪之区”等危言耸听的空间标签,最好办法就是在更为微观的地理单位上展示犯罪热点,在区、县等宏观层面仅提供犯罪散点图,不提供可能误导查询者的犯罪密度全局图。这种立足微观地理单位展示犯罪分布的做法,不仅有助于消解空间标签,还有助于提升犯罪治理的精细化水平。

首先,犯罪地图公开网站应以用户为中心,围绕用户查询的地点(家庭或单位)生成100米为半径的缓冲区地图,在缓冲区圆中展示犯罪空间分布状况,并自动形成缓冲区范围内的犯罪分析统计报表和数据地图。

其次,以路段、网格为地理单位提供反映犯罪热点分布的密度图,以50米为一个路段,网格以政府规划为准。在色温密度地图中,查询者能够看到每个路段和网格的犯罪密度情况,并快速找到热点、冷点路段和热点、冷点网格,而不会对城区全局的犯罪态势形成偏差认识。当然,犯罪地图公开网站也给查询者提供反映城区全局犯罪分布的犯罪散点图,全局散点图虽然不易解读,但贵在客观真实,不易被误解。

最后,立足微观层面,完善犯罪地图附加信息。如标识出派出所、警务室、治安岗亭的位置,标识出道路的路灯分布情况,标识出三年内无犯罪记录的安全楼房、安全小区、安全停车场、安全店铺等。附加信息能为人们制定出行路线、选择购房和租房目标等提供参考意见。

(四)推进犯罪地图公开的试点及评估

在我国,犯罪地图公开的实现离不开先行试点及对试点的科学评估。地图公开试点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特大城市、省会城市、地区中心城市、县级特定城区为实验区;选择常见多发的“两抢一盗”犯罪公开地点;在地图公开网站设计网上咨询和电话咨询,帮助查询者了解犯罪空间分布及防控常识;在地图公开网站设置互动栏目,不仅以半结构化问卷的形式搜集反馈意见,还允许查询者利用智能终端向警察在线实时报告可能的治安危险,如哪些废弃的建筑物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居民回家路上没有路灯的小路在哪里,哪些路段或场所经常有打架斗殴事件发生等,从而补充犯罪地图及促进犯罪防控的社会参与。

在试点运行一定周期后,还需对试点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实证评估。不仅要对比犯罪地图公开前后犯罪率的变化,以验证地图公开的现实绩效;也要对不同人群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各阶层对犯罪地图公开的差异化需求,以把握地图公开的社会最大公约数;还要对公安局等防控系统进行循证分析,把握防控系统对犯罪地图公开的适应情况。通过评估研究,发现地图公开试点的改进之处,为犯罪地图公开制度的最终出台提供理论与实践基础。

【注释】

*本文系201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检察机关犯罪风险评估研究”(GJ2015D13)和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犯罪热点稳定性实验研究”(CLS(2015)D046)的阶段性成果。

[1]《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习近平发表主旨演讲》,载中国广播网。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载新华网。

[3]《韩将推“国民生活安全地图”以预防犯罪和灾害》,载中国新闻网。

[4]Kounadi O,Bowers K,Leitner M,“Crime Mapping On-line:Public Perception of Privacy Issues”,European Journal on Criminal Policy & Research,Vol.21,2015,pp.167-190.

[5]Jerry H.Ratcliffe,“Damned If You Don’t,Damned If You Do:Crime Mapping and its Implications in the Real World”,Policing & Society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Research & Policy,Vol.12,No.3,2002,pp.211-225.

[6]《沪公安否决建“犯罪地图”方案一旦公开可能被利用》,载东方网。

[7][美]雷切尔·博巴桑·托斯:《犯罪分析与犯罪制图》,金诚、郑滋椀译,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7-8页。

[8][美]Kang-tsung Chang:《地理信息系统导论》,陈健飞、张筱林译,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9]Weisburd,David,and Tom McEwen,eds.Crime mapping and crime prevention.No.8.Monsey,NY:Criminal Justice Press,1998.

[10]Clarke R V.,“Technology,criminology and crime science”,European Journal on Criminal Policy and Research,Vol.10,No.1,2004,pp.55-63.

[11]王发曾:《城市犯罪空间盲区分析与综合治理》,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96页。

[12]Jefferis E.A Multi-method Exploration of Crime Hot Spot:A Summary of Findings.Washington DC:U.S.Department of Justice,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Crime Mapping Research Center,1999.

[13]同前注[8],第126页。

[14]Eck J E,Chainey S,Cameron J G,et al.,“Mapping crime:understanding hot spots”.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2005,p.23.

[15]同前注[8],第124页。

[16]Bruce J.Doran,Melissa B.Burgess,Putting Fear of Crime on the Map .Springer New York,2012,pp.155-249.

[17]单勇:《街面犯罪空间防控的学说演进与理论启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3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10-626页。

[18]Rachel Boba Santos,Crime Analysis and Crime Mapping,Chicago:Sage Publications,2005.

[19]关于犯罪聚集性及热点稳定性最为经典的研究首推以色列希伯来大学、美国乔治梅森大学双聘教授大卫·威斯勃德开创的“西雅图研究”。参见[美]大卫·威斯勃德、科迪·特勒普:《“地点”在警务活动中的重要性:实验性证据与对策建议》,载刘建宏主编:《国际犯罪学大师论犯罪控制科学(2)》,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6页。

[20]单勇、吴飞飞:《从罪犯到地点:犯罪空间防控的兴起》,《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21]李綦通:《被害预防——我国犯罪治理的常规模式》,《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3期。

[22]刘红、胡新和:《数据革命:从数到大数据的历史考察》,《自然辩证法通讯》2013年第6期。

[23]涂子沛:《大数据》,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3页。

[24]张毅菁:《从信息公开到数据开放的全球实践》,《情报杂志》2014年第10期。

[25]同前注[24]。

[26]陆建英等:《美国的政府数据开放:历史、进展与启示》,《电子政务》2013年第6期。

[27]Luna-Reyesa L F,Chun S A,“Open Government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Issues and Challenges in Creating Public Value”,Information Polity,Vol.17,No.2,pp.77-81.

[28]Transparency and Open government ,载美国白宫官方网。

[29]Hoffmann L.,“Data Mining Meets City Hall”,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Vol.55,No.6,2012,pp.19-21.

[30]2006年,日本就有九成的小学为学生绘制危险地图,以确保学生在上下学路上不受犯罪侵害。参见啸天:《日本九成小学有“危险地图”》,《教书育人》2006年第25期。

[31]高小平:《从传统治理到大数据治理》,载陈潭主编:《广州公共管理评论》(第3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87-296页。

[32]俞可平、贾西津:《中国公民参与:案例与模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代序第1-2页。

[33]张荆:《海外社会治安管理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95页。

[34]Bobby Duffy,Rhonda Wake,Tamara Burrows,et al.“Closing the gaps – crime and public perceptions”,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Computers & Technology,Vol.22,No.1,2008,pp.17-44.

[35]Groff E R,Kearley B,Fogg H,et al.“A randomized experimental study of sharing crime data with citizens:Do maps produce more fear?”,Journal of Experimental Criminology,Vol.1,No.1,2005,pp.87-115.

[36]沈亚平、许博雅:《“大数据”时代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建设路径研究》,《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37]高小平:《借助大数据寻求国家治理变革》,《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0期。

[38]“政府3.0时代”是韩国率先提出的国家治理新概念和政治愿景,政府3.0时代的独特价值在于主动公开和共享信息,保障国民参与,同时注重沟通与合作。参见陈潭等:《大数据时代的国家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2页。

[39]“犯罪学首先是经验研究,而非纯思辨研究。经验研究强调对研究对象的客观观察和实地感受,强调感性知识的认识论意义,强调用事实说明事实。”尽管经验研究、量化研究都是犯罪学的叙事方法,但正所谓“有理无数、莫谈学术”,量化分析在犯罪学研究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参见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0页;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40][英]Spencer Chainey、[美]Jerry Ratcliffe:《地理信息系统与犯罪制图》,陈鹏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8页。

[41]2014年3-8月,作者带领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对南方某省会城市H市X区W街道进行了真实热点与经验认知热点的对比调研。W街道总面积为5.05平方公里,属人口密集、规划完善、各种设施一应俱全的市区。

[42][美]埃里克·布莱恩约弗森、安德鲁·麦卡菲:《第二次机器革命》,蒋永军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67页。

[43]同前注[4]。

[44]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第二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14-916页。

[45]杜德斌:《国外有关城市犯罪出行问题研究》,《城市问题》1998年第1期。

[46]Chainey S,Tompson L,“Engagement,Empowerment and Transparency:Publishing Crime Statistics using Online Crime Mapping”,Policing,Vol.6,No.3,2012,pp.228-239.

[47]张旭、单勇:《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2页。

[48]同前注[4]。

[49]Wartell J,Mcewen J T.,Privacy in the Information Age:A Guide for Sharing Crime Maps and Spatial Data,Washington,D.C.:U. S. Department of Justice,National Instotute of Justice,July 2001.

[50]同前注[4]。

[51]同前注[5]。

[52]Casey L.Engaging communities in fighting crime.London Cabinet Office,2008.

[53]Jerry H. Ratcliffe., “Aoristic analysis:The spatial interpretation of unspecific temporal event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cience,Vol.14,No.7,2000,pp.669-679.

[54]参见《商君书·更法第一》。

[55]Bridwell S A.,“The dimensions of locational privacy” in Harvey J.Miller,Societies and Cities in the Age of Instant Access,Springer Netherlands,2007,pp.209-225.

[56]Hampton K H,Fitch M K,Allshouse W B,et al,“Mapping health data:improved privacy protection with donut method geomasking”,American Journal of Epidemiology,Vol.72,No.9,2010,pp.1062-1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