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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的“盗抢骗”犯罪及打防对策

发布时间:2017/01/14 前沿资讯 浏览:

刘鹏

【摘要】 当前“盗抢骗”犯罪总量居高不下,地缘性团伙犯罪突出,犯罪手段复杂多变,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能力及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此类犯罪打击及预防的难点主要表现为案件发现难、突破难、取证难、证明难、诉讼难、追赃难。在大数据背景下,打击“盗抢骗”犯罪应树立以刑侦专业情报研判为基础的精确打击意识、以小串大整体打击的经营意识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意识,建立合成作战机制、快速反应机制以及专群结合机制;管控“盗抢骗”犯罪应加强高危人员管控、高危车辆管控以及销赃渠道管控;预防“盗抢骗”犯罪应加强大数据预警、宣传教育以及技术防范工作。

2016年3月全国公安机关打击“盗抢骗”犯罪工作会议在贵阳召开,公安机关为期3年的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正式拉开帷幕。相对于命案等严重暴力犯罪的逐年下降,发案率逐年上升的“盗抢骗”犯罪已经成为严重影响人们幸福感和满意度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互联网+、物流寄递等新技术、新行业的飞速发展,“盗抢骗”犯罪在作案手段、销赃途径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的侦查措施和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公安机关对“盗抢骗”犯罪打击以及预防的需要。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充分发挥大数据在预防与打击“盗抢骗”犯罪中的作用,如何将信息化侦查措施与传统侦查措施有机结合,是当前侦查理论及实务界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盗抢骗”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犯罪总量居高不下
近年来,随着社会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人财物流动进一步加大,以盗窃、抢夺、诈骗等为代表的多发性侵财犯罪越发严重。2015年,全国共立“盗抢骗”案件602万起,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84%。{1}在侵财案件中盗窃案件发案比例最高,通常占80%以上。{2}诈骗案件,尤其是电信诈骗案件发展迅猛,近10年来,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至30%的速度快速增长。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电信诈骗案件59万起,同比上升32.5%,共造成经济损失约222亿元。2013年至今,全国共发生被骗千万元以上的电信诈骗案件94起、被骗百万元以上的电信诈骗案件2085起。{3}
(二)地缘性团伙犯罪突出
地缘性犯罪是指以地缘关系为基础,以“老乡”为纽带聚合而成的犯罪群体,在异地某一领域或者某一行业专门实施的特定类型的犯罪。{4}当前,“盗抢骗”犯罪地缘性团伙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外地输出型”团伙,主要是指由同乡、亲戚等组成的犯罪团伙从原籍地出发,流向外地后在案发地短暂停留或长期居住,专门从事某类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此类团伙涉及的犯罪主要以跨区域流窜盗窃、接触性诈骗为主。二是“本地聚集型”团伙,主要是指犯罪团伙在原籍地建立犯罪据点并以此为平台专门实施某类犯罪活动。此类团伙涉及的犯罪主要以电信诈骗犯罪为主。比如,发生在江西省余干县以“重金求子”、“借精生子”等诈骗为主的犯罪团伙;发生在广东省电白县的以电话冒充熟人诈骗为主的犯罪团伙;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的以盗用QQ号冒充亲友诈骗的犯罪团伙;发生在海南省儋州市的以机票改签和虚假中奖诈骗为主的犯罪团伙,等等。这些犯罪团伙均为国内地域性职业犯罪群体。{5}
(三)犯罪手段复杂多变
当前“盗抢骗”犯罪手段复杂多变,主要体现为两个“交织”,即传统侵财犯罪与网络侵财犯罪交织,侵财犯罪与暴力犯罪等交织。
1.传统侵财犯罪与网络侵财犯罪交织
(1)作案手段。在盗窃犯罪方面,传统的攀爬入室盗窃、撬门入室盗窃、千斤顶顶窗栅入室盗窃、扒窃犯罪依然盛行。以扒窃为例,据统计,上海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2015年1 -9月共破获扒窃类案件1100余起,抓获扒窃犯罪嫌疑人1200余人,捣毁扒窃团伙31个,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0余万元。{6}与此同时,利用木马黑客技术盗窃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案件频发。2015年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打掉一个利用黑客技术盗取用户交易账号,再利用“黑卡”对被盗账号进行手机验证绑定,最后进行洗号提现的一个专业犯罪团伙。该案涉及581个交易账号被非法入侵,账号内被盗的资金40余万元。{7}安徽芜湖“2015·4·24”网银木马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发送带有木马程序链接的短信,非法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获取被害人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最后通过互联网第三方购物平台购物、手机充值等方式来盗取银行卡资金。据统计,该团伙涉嫌非法获利数十万元。{8}在诈骗犯罪方面,传统的神医巫婆迷信消灾诈骗、金元宝诈骗、拾物平分诈骗、冒充和尚(尼姑)诈骗等街头诈骗在二、三线城市及农村地区时有发生;与此同时,以“伪基站”、钓鱼网站为代表的依托于现代通信网络的电信诈骗已成为当前诈骗犯罪的主流。
(2)销赃途径与方式。销赃是“盗抢骗”犯罪的重要犯罪环节之一。当前的销赃途径及方式主要表现为:传统销赃与网络销赃并存,本地销赃向异地销赃转化。其中,销赃途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利用二手交易市场、废品收购、礼品回收、金银首饰加工、典当行等特种行业进行传统销赃;一类是利用淘宝网、58同城、赶集网等电商平台或利用各类二手交易的网络论坛、QQ群等进行网络销赃。在销赃方式方面,犯罪嫌疑人除了利用案发地相关特种行业进行本地销赃外,通过寄递渠道进行异地销赃已成为当前销赃的主要方式之一。比如,2013年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打掉一个扒窃团伙,共抓获团伙成员15人,缴获被盗手机52部,破获系列扒窃案件50余起,涉案金额200余万元。该团伙有固定销赃点和销赃渠道,通常以快递形式将手机寄往深圳卖掉。自2013年以来,该团伙先后通过固定快递公司销赃40余次。{9}
2.侵财犯罪与暴力犯罪等交织
“盗抢骗”犯罪主要以侵财犯罪为主,侵犯的是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但是,目前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抢夺、诈骗过程中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往往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就构成《刑法》263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10}“盗抢骗”犯罪除了可能转化为抢劫罪外,该犯罪还与毒品、赌博等其他犯罪相交织。例如,2008年以来,某市刑侦部门破获500余起攀爬阳台入室盗窃案件,共抓获121名犯罪嫌疑人,涉及7个盗窃、吸贩毒团伙。该团伙均由同一原籍地的犯罪嫌疑人为主体组成,团伙头目从原籍地购买纯度较高的海洛因,用毒品控制团伙成员实施入室盗窃犯罪活动。团伙成员以赃物换取毒品海洛因进行吸食。{11}2013年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打掉的多个广东英德籍入室盗窃犯罪团伙中,由“老板”(犯罪团伙组织者)先把犯罪嫌疑人拉去赌博,输钱后“老板”再借高利贷给犯罪嫌疑人,然后再出资让犯罪嫌疑人出去盗窃偿还赌债,从而完成对团伙成员的控制。
(四)犯罪能力及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
“盗抢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能力及反侦查能力的提高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是惯犯累犯作案比例高。当前绝大多数“盗抢骗”犯罪团伙的主犯、骨干都是惯犯累犯。这些惯犯累犯作案经验丰富、反侦查能力强,是“盗抢骗”犯罪的主要实施者。近几年全国抓获的“盗抢骗”犯罪嫌疑人中惯犯累犯不超过20%,但所作案件却占全部案件的80%以上。{12}惯犯累犯一方面通过不断实施犯罪及在押、服刑期间的彼此“交流”提高了自身的犯罪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传授犯罪经验也提高了其他初犯的犯罪能力。比如,在安徽枞阳,一些侵财犯罪的惯犯累犯刑满释放后,会有一些同乡带礼品专门登门拜访,学习相关犯罪经验。
二是犯罪新闻报道中侦查手段泄密严重。不得泄密是犯罪新闻报道的伦理规范之一。犯罪新闻报道中的泄密包括泄露刑事侦查秘密、审判秘密、当事人隐私以及依法不能泄露的其他信息。{13}当前的一些犯罪新闻报道中,媒体为了博取大众眼球,增强节目的效果,迎合受众的猎奇心理,对于犯罪过程、犯罪手段及侦查技术和方法的描述及刻画过于细致,导致相关侦查手段泄密严重。比如,某电视栏目报道了一个系列技术开锁入室盗窃高档小区住宅的案件,对公安机关通过视频资料分析比对犯罪嫌疑人进出犯罪现场的细节特征,以及判断其案发后租车离开现场并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叫车等侦查手段与方法的刻画等皆过于细致。此类报道不但是对信息化侦查手段的泄密,而且容易引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潜在犯罪人的模仿。
三是互联网成为购买作案工具及学习犯罪经验的平台。“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生活便捷的同时,也为“盗抢骗”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广阔的犯罪空间。假身份证、不记名电话卡、技术开锁工具、人皮面具等这些在“盗抢骗”犯罪中经常被使用的作案工具通过网上的一些论坛、QQ群、电子购物平台都可以联系到相应的“卖家”,甚至针对一些新型的作案方法及反侦查方法也可以从互联网上获取。比如,江苏警方摧毁一个“补卡截码”新型诈骗团伙。[1]该团伙首犯李某就是在一个名为“信用卡扫卡”的QQ群中学会“补卡截码”这一作案手段的。{14}笔者在百度中搜索关键词“如何避免手机被定位”,在百度文库中就找到一篇题名为《避免手机定位》的文档,该文档详细介绍了手机定位的原理以及避免被定位的一些方法。这些方法如被犯罪嫌疑人所掌握并应用于犯罪活动,将给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工作带来很大挑战。
二、当前打击和预防“盗抢骗”犯罪的难点
(一)案件发现难、突破难、取证难
1.发现难—案件信息难以有效采集
对于个案而言,一方面,被害人会因为损失较小、怕麻烦不报案或者碍于面子以及自身确实涉及相关违法活动而不报案,如利用嫖娼诈骗、PS裸照诈骗等,被害人即使知道自己被骗也不会报案;另一方面,被害人即使报案也提供不了详细的案件信息,如在扒窃案件中,当被害人意识到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被盗后已时过境迁,客观上不能提供案发的有关信息。此外,基层公安机关因“怕麻烦”、“怕破不了案”而不如实受案、立案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如果因为以上原因,案件信息未能如实采集并录入相关案件系统,那么在网上串并案、网上研判等网上侦破环节就会失去基础信息的支撑,案件发现难也就成为必然。
2.突破难—个案侦查难以得到有效的数据支撑
尽管从社会危害性及影响力来看,每一起“盗抢骗”犯罪案件可能不及杀人、抢劫、爆炸等犯罪案件严重,但是从侦破难度来看,“盗抢骗”犯罪的侦查难度一般要高于命案。其原因之一就是针对“盗抢骗”犯罪侦查的技术、数据支撑不够。比如,命案发生后,按照“命案必破”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合成作战机制”会立即启动,技侦、网侦、情报、图侦等各信息化作战单位会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在第一时间为案件侦查提供各种数据支撑。但在“盗抢骗”犯罪侦查中,尤其在案件没有得到有效的串并之前,由于主观上不被重视,客观上不符合相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因此可利用的信息资源非常有限。
3.取证难—现场勘查难以获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现场勘查难主要来自犯罪与侦查两个方面。在犯罪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较强,如戴手套、鞋套和面罩作案,以及犯罪的非接触性,导致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没有在现场留下有价值的痕迹物证或案发初期根本无现场可勘;在侦查方面,由于“盗抢骗”犯罪发案数量大,而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警力有限,按照公安部打击犯罪新机制的要求,现场勘查要做到“必勘、必采、必录、必比”。如果每一起案件都要做到精细化勘查,全息化采集,及时准确录人,全时空比对,且不谈论技术装备和民警的个人能力,仅现有的刑事技术警力配备在客观上也无法满足侦查实践的需求。
(二)案件证明难、诉讼难
当前“盗抢骗”犯罪高发的另一个现实因素就是起诉率低、重刑率低。由于案件得不到有效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的追诉,这从某种程度上激发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欲望,强化了其犯罪心理。
案件证明难、诉讼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的专业化客观上造成难以证明。比如,在电信诈骗犯罪中,团伙组织分工日趋专业、精细,负责通话、转账、取款等各组之间用代号通过网络或手机单线联系且相互独立,团伙成员互不认识,即使抓获某一作案环节的犯罪嫌疑人,也无法得到其上、下级人员的情况。由于缺乏成员间相互指控,或无法认定人案关联,从而影响准确定罪量刑,导致电信诈骗犯罪处理轻刑化。二是惯犯累犯口供难突破,难以与其他证据实现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效果。惯犯累犯的犯罪经历使他们深谙“说得越多判得越重”的道理,他们往往只交代现行犯罪事实;此外,传统的家族观念、宗法家规也迫使其抗拒审讯。比如,安徽枞阳籍盗窃犯罪团伙中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和同伙情况,即使是在人赃俱获的情况下也很少认罪,表现出很强的对抗性,其原因之一就是家族意识强。由于团伙成员之间有“亲带亲”的血缘关系、同乡关系,因此被抓获后不会轻易供认与自己有亲缘关系、利益关系的同伙;一旦供认了,该人不仅在整个家族中倍受指责,而且在全村人眼中颜面尽失。三是涉案电子数据在法庭上难以被认定。在“盗抢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专门用于作案及用于日常生活联络的电子设备(如手机、电脑等)中常常存储着大量有关犯罪活动及犯罪嫌疑人行为轨迹的数据信息,从证据类型上看应属于电子数据。但是,由于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受取证程序、取证方法、取证主体、取证设备、检验鉴定方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相关涉案数据作为侦查破案的线索使用往往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由于某些取证环节不够严谨,从而导致其证据效力往往得不到法庭认可。四是技侦证据难以使用。对于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的重大“盗抢骗”犯罪案件,尽管《刑事诉讼法》152条明确规定了依照严格的审批程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出于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侦查方法等方面的考虑,目前技侦证据的使用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公安机关技侦部门在当前缺乏相关技侦证据适用细则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向刑侦部门或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供相关技侦证据。
(三)案件追赃难
“盗抢骗”犯罪案件追赃难,一方面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获取财物后会迅速通过购买商品、娱乐消费或通过黄赌毒等违法途径挥霍一空,另一方面表现为将赃款迅速转移。比如,在电信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均使用他人开户的银行卡作为赃款流入端,有的还购买多张他人开户的银行卡,诈骗得手后,由转账成员通过网银将一级账户钱款“闪电式”层层转账,分散到数十个、上百个二级、三级账户,再由分散各地的取款员通过ATM机取现,甚至出现专门用POS机迅速转账的情况。如此一来,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都是犯罪链条末端人员。因受层级分工限制,这些人对上级情况知悉有限,给赃款核实、追查、缴获带来了极大困难。{15}如果赃款流入东南亚、台湾地区等境外账户,由于相关法律机制的不同与限制,使得追赃工作更加步履维艰。
三、大数据背景下“盗抢骗”犯罪打防控体系建设
大数据背景下“盗抢骗”犯罪打防控体系建设重在建立一种打防控并举,信息战、证据战、合成战并行,大数据应用与群众工作并肩的全方位、全时空、全维度的立体格局。
(一)打击方面
1.树立三种意识
(1)情报导侦—树立以刑侦专业情报研判为基础的精确打击意识。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不断丰富,各类情报信息系统不断完善,信息化手段在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中的主导性作用日益突出,“情报主导侦查”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是由于目前公安体制改革还跟不上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导致情报信息与侦查实践脱节的问题比较突出,即掌握信息资源使用管理权限的部门不承担破案任务,而承担办案任务的侦查部门又缺乏信息资源和系统权限。这种“管而不用,用而无权”的体制最终造成信息无法转化成有用的情报产品、情报产品落不了地,转化不成战果。{16}为此,在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刑侦专业情报研判工作,建立专业的研判队伍,搭建智能化的资源共享平台,建立一套扁平化的高效指挥系统,通过专业的情报研判对“盗抢骗”犯罪实施精确打击。
(2)经营扩线—树立以小串大整体打击的经营意识。针对当前“盗抢骗”犯罪流动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对其打击必须“立足本地,放眼全国”,通过将本地发生的个案、串案与情报信息系统中的同类案件进行多维度的及时比对、串并,从而以小串大,再通过技侦、网侦等信息化秘密侦查措施以及跟踪、守候等传统秘密侦查手段的应用,对犯罪团伙进行深度刻画和经营,最终实现“案不漏罪,罪不漏人”的整体打击效果。
(3)证据至上—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意识。当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庭审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更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关键环节。{17}庭审中,控、辩、审三方的中心工作就是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展开的,而庭审中的证据主要来自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所获取的各种证据材料。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改变以往侦查阶段的证明标准可以低于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这一错误认识,必须把刑事证明标准统一到定罪量刑的要求上来,坚持法律判断上的统一标准。{18}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打击“盗抢骗”犯罪过程中,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意识,以审判的标准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认清证据的庭审价值和地位、提高取证标准自然会带来办案质量的提高。
2.建立三种机制
(1)合成作战机制。由于当前“盗抢骗”犯罪具有流动性、跨区域性以及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较广等特点,单靠本地公安机关的力量根本无法满足对此类犯罪的打击需求,因此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的协调下,建立起一套高效的合成作战机制。一方面,需要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以及公安机关内部不同警种之间的“横向合成”作战,在全国统一的信息化作战平台的支撑下,打破地区间、警种间的信息壁垒,使各类情报信息得到高度融合和共享。另一方面,在信息时代,犯罪嫌疑人在预谋及实施“盗抢骗”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在电信、金融、物流快递、汽车租赁、电子商务、互联网等相关行业部门的服务器中留下大量的“电子痕迹”,这就需要公安机关与相关行业部门建立密切、高效的协作机制,形成“纵向合成”,在查证犯罪嫌疑人的虚拟及真实身份、赃物赃款流向、犯罪嫌疑人移动轨迹、租车打车记录等相关数据信息时,取得以上行业部门提供的数据支撑。
(2)快速反应机制。针对“盗抢骗”犯罪实施快、销赃快、逃离快等特点,公安机关必须“以快制快”,通过快速研判、快速布控、快速追赃、快速止付等工作机制的适用来及时应对。比如,针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迅速逃离作案地的情况,公安机关需要通过专业情报研判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或嫌疑车辆,再通过各类情报信息系统迅速对犯罪嫌疑人或嫌疑车辆布控,及时开展盘查和围追堵截,将流窜作案的犯罪团伙及时铲除在案发地,减少对其外出追查和侦查取证的成本。
针对诈骗犯罪中被害人账户资金被迅速转移到多级账户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利用相关办案平台,迅速启动止付机制,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被害人的损失。当前,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级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的部署,公安部刑侦局依托“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全国电信诈骗涉案账户实行快速接警止付。2016年3月以来,该平台共成功冻结涉案账户5452个,其中有些被冻结的账户中有被骗款达上百万元,有效地减少和挽回了群众的经济损失。[2]
(3)专群结合机制。打击“盗抢骗”犯罪不但需要专业的信息化侦查手段,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正所谓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尤其针犯罪嫌疑人在人员聚集的居住、生活区实施入室盗窃、诈骗犯罪或者犯罪团伙在此设有犯罪窝点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让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打击“盗抢骗”犯罪的专项行动中来。北京的“朝阳群众”正是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刑事犯罪的成功典范。“朝阳群众”的构成主要是社区的五支队伍:治安志愿者、党员巡逻队、专职巡逻队、义务巡逻队、治保积极分子。“朝阳群众”的身影随处可见,他们可能是商场超市里身穿制服的保安,也可能是身穿志愿者服装戴着红袖标的“大妈侦缉队”,又可能是晨练遛弯儿或买菜时所见的一个个平凡路人。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正是一个个平凡的“朝阳群众”,用警惕的目光巡视着社区的安全,让违法分子难以遁形。{19}以北京朝阳区华严北里西社区为例,该社区占地0.17平方千米,居住着2900户近6400名居民,人口密集,但这里却连续9年保持无发案记录,多次被评为“百姓放心社区”。这其中,除了驻区民警的辛勤努力外,“朝阳群众”作为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在朝阳区有6万余名活跃的“朝阳群众”,他们平均每个月向朝阳警方提供线索2万余条,举报案件线索信息占信息总量的六分之一,主要集中反映的是涉及盗销电动自行车、街头诈骗等侵财类案件及其他涉恐、涉毒类线索。{20}
(二)管控方面
1.高危人员管控
“盗抢骗”犯罪的高危人员管控应遵循“两端管理,公秘结合”的基本原则。所谓“两端”是指高危人员的原籍地即流出端和高危人员的犯罪地即流入端。犯罪流出地公安机关应通过加强基础信息化工作全面掌握高危人员在原籍地的社会关系、家庭家族结构、家庭经济状况、人员外出情况;犯罪流入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出租房、旅馆、网吧等“盗抢骗”犯罪团伙有可能落脚或暂住的相关场所的日常管理和排查,通过对暂住、住宿、通讯、列车购票、航班购票、卡口等数据信息的研判及时发现来自高危地区的高危人员并及时进行核查。公安机关相关领导部门应加强顶层设计,一方面要加强大数据应用,建设类似“百度迁徙”的能够实时、动态、直观反映高危人员在全国范围内跨区移动轨迹的可视化大数据平台;[3]另一方面,要完善犯罪流出地与流入地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和奖励机制,主动互通各类犯罪情报,深度共享各类信息资源,及时落地查证各类案件线索。对于因犯罪流出地公安机关提供重要情报信息破获的案件,案件侦破后,对犯罪流出地与破案地公安机关应一并奖励。除了通过日常管理、排查等公开手段对高危人员进行管控外,还应加强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各地公安机关应结合本地高危人员的特点,按户籍地、行业等物色活动能力和发现控制能力强、接触人员复杂的人员布建秘密力量,提高发现、控制、打击“盗抢骗”犯罪的能力。
2.高危车辆管控
“盗抢骗”犯罪团伙为了大跨度流窜作案,作案后能够迅速将赃物带离犯罪现场并逃离案发地,往往离不开作案车辆。比如,江西宜春寨下籍技术开锁入室盗窃团伙在大跨度流窜作案过程中,其作案方式就是以租车作案为主,为了便于进入高档小区,所租车辆类型多为凯美瑞等中高档车辆,并在作案过程中不断更换假车牌。{21}“盗抢骗”犯罪涉及的作案车辆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征,如租车人有侵财犯罪前科或使用假身份证租赁车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使用假牌、套牌或遮挡、摘除号牌、夜间放遮阳板、异常时段出入城区、同一车辆在不同时空案发现场周边区域均出现等异常行为或轨迹特征。通过对以上涉案车辆的特征进行数学建模,利用相关大数据技术在汽车租赁数据、车辆GPS数据、车辆卡口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犯罪前科数据等海量数据中进行数据分析和挖掘,就能够及时发现高危车辆,再通过对高危车辆的查控,进而能够实现“以车找人、以车控人”的目的。
3.销赃渠道管控
“盗抢骗”犯罪的高速增长与职业收赃群体的出现不无关系。当前此类犯罪的销赃场所已不再局限于农村地区的废品收购站、城市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一些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电子商城、修车行等亦直接成为此类犯罪的主要销赃场所。收赃人员中不乏从事正规维修、销售行业的工作人员,他们以合法生意为掩护,暗地里却成为了“新一代的职业收赃人”。除了被动收赃外,职业收赃人往往还会主动向“盗抢骗”团伙提出需求,如赃物的品牌、型号等,销赃方式呈现“订单化”趋势。{22}此外,物流寄递业以及各类互联网二手交易平台的飞速发展也极大地丰富了“盗抢骗”犯罪的销赃渠道,拓展了销赃的空间。基于以上情况,公安机关应联合工商等相关执法部门加强对销赃渠道的管控。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旧货、典当、废旧金属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金银首饰加工、电子市场等传统销赃行业、场所的管理。比如,2007年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针对中关村电子市场销赃犯罪突出的情况,联合工商执法部门对中关村电子市场集中开展了“搜库”行动,对多个具有销赃嫌疑的商户进行突击检查,共查扣多台无合法手续的电脑及相关电子产品,连带破获多起侵财犯罪案件。{23}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网上二手交易平台的管理。一方面,二手交易网站应如实登记并审核售卖人员个人信息及相关物品信息;另一方面,对于售卖物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售卖物品特征与被盗抢物品特征相似,物品售卖时间与案发时间存在密切关联等情况,公安机关互联网监管部门应联合相关互联网企业通过相关大数据技术对可疑商品进行智能排查、筛选,从中发现可疑赃物。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与物流寄递行业的协作。首先,对于通过信息研判能够确定的尚未寄出或寄出后尚未到达目的地的赃物,公安机关应在寄递企业、公司的协助下,迅速对寄递物品、寄件人、收件人及时布控,及时追赃。其次,对于寄递数据中频繁出现某前科人员信息(姓名或手机号),收件地址频繁出现可能涉及销赃的行业场所、寄递单据中寄件人收件人姓名虚假或缺失、寄递物品时间与案发时间存在规律性关联等情况,公安机关应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前提下,通过对寄递数据与其他相关公安信息系统的数据及时比对分析,发现可疑单据,进而发现、查明案件。最后,公安机关应利用快递员与“盗抢骗”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有正面接触的情况,在数量庞大的快递员群体中物色、建立信息员和情报员,及时发现异常寄递情况,从而扩大“盗抢骗”犯罪情报信息的来源。
(三)预防方面
1.加强大数据预警工作
大数据除了能够精确“回溯过去”外,还能够准确“预测未来”。公安机关可以利用已经掌握的数以亿计的海量犯罪数据,通过犯罪制图技术绘制“犯罪热点”,对“盗抢骗”犯罪的“高发区域、高发时间、高发类型”进行准确预测。一方面,“犯罪热点”能够为警力配备、巡逻路线、卡口位置、巡逻盘查时间以及其他防范设施的规划和调整提供参考;另一方面,“犯罪热点”能够为警方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社会治安动态等提供重要的信息来源,人们会根据一定时间内的犯罪热点分布,尽量避开那些犯罪频发的地区和时段,选择相对更加安全的时机从事各种社会活动,从而最大程度减轻损失或伤害。{24}
2.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盗抢骗”犯罪之所以成功率较高,与被害人的防范意识淡薄和防范能力较差不无关系。因此,公安机关应联合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其他机构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关于“盗抢骗”犯罪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要坚持宣传教育工作的“常态化”。针对“盗抢骗”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不能集中搞一两次“宣传日”活动,发几本宣传手册就算完成任务,而应该作为一项基础工作长期规划和落实,让犯罪预防宣传教育活动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上火车、上地铁、上公交,让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性。二是要坚持宣传教育工作的“动态化”。“盗抢骗”犯罪的作案手段、作案方法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公安机关应及时对各类“盗抢骗”犯罪的最新手段和方式方法进行分析、总结,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介或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渠道及时向广大群众进行报道。
3.加强技术防范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25}当前,封闭或半封闭小区尚且不能阻止“盗抢骗”犯罪团伙的“光临”,“街区制”的推广势必为此类犯罪提供了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机会,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物业公司以信息技术、物联网技术为依托,加强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电子围栏系统、高层防攀爬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等技术防范体系的规划、建设以及系统和数据整合,最大限度挤压犯罪空间,减少案件发生。此外,针对“盗抢骗”犯罪涉及ATM取款的情况,各金融机构应逐步普及具有主动防御功能的ATM机。ATM机具有人脸自动识别功能,如果取款人用口罩、墨镜和帽子遮挡面部特征,ATM机将自动终止取款,提示取款人除去这些遮挡物。如此一来,要么犯罪嫌疑人不敢使用ATM机取款,要么公安机关能够获取犯罪嫌疑人完整、清晰的面部特征,这对预防和打击涉及ATM的“盗抢骗”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作者简介:刘鹏(1980-),男,辽宁大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信息化侦查、技术侦查。
[1]“补卡截码”诈骗手法主要是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制作假身份证,然后通过该假身份证在电信营业厅补办被害人手机卡,再通过截取网银验证码,操作被害人的网银,实施盗窃行为。
[2]引自公安部刑侦局官方微信(CIDMPS)
[3]“百度迁徙”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其拥有的LBS (基于地理位置的服务)大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采用创新的可视化呈现方式,在业界首次实现了全程、动态、即时、直观地展现中国春节前后人口大迁徙的轨迹与特征。参见王庆功,张宗亮.社会冲突与集群行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 12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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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郑烁,刘慧慧.销赃犯罪呈现“订单化”趋势[N].人民政协报,2014-12-02(12).
{23}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办公室.积极探索控制收销赃犯罪的新途径—兼对中关村电子市场开展“搜库”行动的调查分析[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6).
{24}陆娟,张宏.犯罪热点相关问题探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3).
{25}陈雪根.住建部表示:正确理解“逐步打开封闭小区和单位大院”[N].中华工商时报,2016-02-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