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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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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浩川:论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异质性

发布时间:2019/11/05 研究成果 浏览:

全文发表于《经济法研究》2019年第2期

摘要:传统部门法划分标准在用于分析存在交叉领域的证券法与公司法时效用不彰,导致学界未能深入认识二者的异质性。随着我国法学界”问题意识”的觉醒,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律研究范式逐渐获得认可。部门法所要解决的基本利益冲突构成了部门法的基本问题,后者也成为部门法展开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区分不同部门法的关键。不同部门法在基本问题上的差异会导致部门法内部要素的差异。证券法与公司法虽然存在交叉,但是二者的基本问题(交易问题/组织问题)存在显著差异,这成为二者异质性的根源,也进一步导致二者在优位调整目标、调整对象、损失救济等方面的差异,特别是调整方法(交易型方法/组织型方法)上的差异。我国在立法上应重视证券法与公司法的异质性,对于股票发行和交易问题的解决,应主要采用交易型调整方法而非组织型调整方法,避免”问题”与”方法”的错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