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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0条司法适用的路径导正

发布时间:2020/11/16 数据报告 浏览:

作者:刘姝言

本文节选自吉林大学法学院“瀛庆杯”第二届法律硕士论坛一等奖获奖论文——《民法典时代“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嬗变及司法适用路径》。
《民法典》第580条创设性的规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关系。立法层面已经完备,之后的重心应向司法过渡,以实现重心由立法向司法的完美转移。本文以《九民纪要》第48条为参考,尝试通过现有法律规范,结合专家学者意见,探析完善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路径。

壹 以“明显不公平”为适用前提

1.“明显不公平”作为构成要件的必要性
“明显不公平”并非法学概念,其最早出现在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条件中,仅强调作为客观要件调整结果的不公平。

通过“聚法案例”,将搜索位置定位在“本院认为”,输入关键词“合同僵局”、“解除合同”,筛选到203个有效案例。在上述搜索条件的基础上加入关键词“公平”,得到有效案例116个。在合同僵局的情形下,近50%的法官都会对公平程度进行衡量。

例如,在“曹国艳,马林华,榆林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国贸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所称的损失是由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所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400万/年的租金的义务未增加其履行成本,不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后果。在“张永爱、张志军、白安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需向乌苏市百泉镇圪达泉村委会缴纳的土地承包费高于合同约定,属于情势变更规则中的明显不公平。”近乎半数以上法官均将显失公平作为评价因素,足以说明其作为构成条件之一的必要性。

将“明显不公平”作为参考因素之一,还具有以下意义。首先,是民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公平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具有基础性、指导性作用,其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公平地分配权利与义务。当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时,则可突破合同效力约束,依据违约方的申请终止合同效力。其次,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将“公平”作为一道防护线,一方面,可以判断违约方的请求是否具备正当性,另一方面在违约方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可以有效防止守约方敲竹杠。若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来说 “明显不公平”,那么守约方的继续履行请求将不会被支持。
2、“明显不公平”的判断标准

将“明显不公平”作为程度要件有其现实意义及理论基础,但是不得不承认,其在法律适用中具有抽象性。司法机关可参照已有法律规则予以适用。

第一,人民法院裁判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纠纷时,可借鉴情势变更中的明显不公平的判断标准。在最高院2009年的公报案例“成都鹏伟实业采矿权纠纷案”一案中,对于什么是明显不公平,最高院在裁判理由中从正反两个方面予以阐明:(1)简单地对合同签订和履行时的价格进行对比;(2)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受影响,而另一方履行合同的成本增加。人民法院也可借鉴以往违约方解除合同案件的裁判理由,确定司法适用中的具体判断标准。

第二,法院应参照继续履行所需要的费用过高的判断标准。履行成本过高是法院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一个常用裁判理由,法院在认定履行费用过高时,通常的考虑有: (1)继续履行所需的成本超过合同完全履行时双方所能获得的利益;(2)继续履行费用高且超出当事人承担的范围;(3)违约方不是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为目的,也未从中获得超出合同以外的利益,若采取重作或更换会产生额外高费用;(4)强制要求履行会导致集体付出成本增加,同时也会损害集体内多数成员的利益。在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时,法院或仲裁机构考量“明显不公平”时可予以借鉴。

贰 判断守约方是否构成滥用权利

1.滥用权利作为构成要件的必要性

禁止权利滥用,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滥用权利主观恶性较大,常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在《民法典》二审稿中,也曾将守约方滥用权利作为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构成要件之一,尽管在最终一版中予以删除。守约方是否构成滥用权利仍应作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具体裁判中的考量因素之一。

通过“聚法案例”,将搜索位置定位在“本院认为”,输入关键词“解除合同”、“滥用权利”,筛选到244个有效案例。在涉及合同解除的案件中,法官经常会对当事人是否滥用权利进行衡量。

例如,在“杨高翔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上诉人滥用旅客积分奖励计划的行为属于东方航空公司相关规范中的不当行为,其后果是会员资格的取消以及积分的失效,其行为有违合同诚信和信赖义务。”在“威航航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碧桂园公司未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协商,其在挂牌出让程序暂时中止、涉案合同仍具履行可能的情形下迳行发出通知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行为属于滥用权利。”

将滥用权利作为法院裁判是否解除合同的理由将在实践中发挥实际作用。一是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衡平,降低了因违约方解除合同可能招致的道德谴责,进而防止守约方利用其所处地位实施不道德的行为;二是给予法院具体情境下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得法官能够根据法律结合案情依法查明事实,从而对具体案件做出合理公正的裁判;三是缩小守约方追求不合理利益的制度空间,防止守约方滥用权利不作为,进而减少己方损失获得非法利益或加重对方的损失。因而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时,需要根据守约方的具体行为判断是否构成滥用权利。
2.滥用权利的具体判断标准
关于滥用权利的标准,梁慧星认为权利滥用是由于超过正当行使权利之界限,造成他人损害。法律并未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因此并不涉及违约方的权利被妨害的情形,也谈不上守约方滥用权利。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合同僵局,故均不具有过错,而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所需要承受的损失是自己造成的,并不应该归责于守约方,故此种情况下不适用滥用权利这一情形。黄立认为权利的滥用有四个构成要件:首先是存在权利,其次是行使权利,再次是有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最后是发生了损害结果。是否构成滥用权利应从以下两点进行判断:

第一,守约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并非当然属于权利的滥用。守约方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合同相对人违反合同约定时不同意解除合同,属于遵循合同严守原则。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秩序以及资源分配的角度,赋予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权利虽然能够保护违约方的利益,但不能够强制要求守约方解除合同使其承担利益受损的结果。在司法适用中,不能仅因为守约方不同意解除合同或不行使解除权而简单认定为守约方滥用权利。

第二,享有合同解除权一方须有恶意损害违约方利益的过错。滥用权利的主观条件为权利人的过错,在滥用权利的条件下过错多表现为故意。在一方当事人恶意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诱使相对人违约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滥用权利,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合同出现僵局时,守约方不行使合同解除权,以期减少己方损失、获得非法利益或加重对方的损失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滥用权利,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保障违约方利益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守约方应有的利益,不能简单以其不行使合同解除权作为滥用权利的判断标准,而是应根据守约方不行使权利的具体行为是否造成非法利益的获取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的损害进行判断。

叁 区分违约方恶意违约与非恶意违约

1.区分恶意违约与非恶意违约的必要性
通过“聚法案例”,将搜索位置定位在“本院认为”,输入关键词“合同僵局”、“解除合同”,筛选到203个有效案例。在上述搜索条件的基础上加入关键词“恶意”,得到有效案例50个。在合同僵局的情形下,近25%的法官都会区分违约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例如“滨州市华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市群利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华丽建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群利汇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工程价款,属于恶意违约,因此未支持群利汇,即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在“湖南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衡阳金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案涉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是因为案涉土地存在难以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嘉顺公司作为违约方,并非恶意违约。因此在陷入僵局的情形下,判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予以解除。”由此可见,实务中已大多地将违约方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审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案件的判断标准。

以孙良国老师为代表的学者同样认为法院应将违约方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纳入考量范围。如此一来,一是可以防止违约方实施机会主义行为,防止违约方以此条文为理由随意破坏已生效的合同。只有其主观不具备恶意,才有打破合同僵局的正当性基础。如果不以主观是否具备恶意为构成条件进行过滤,将导致违约方肆无忌惮,无意中使守约方分担了其经营失败的风险。二是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否定论对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的批判往往基于对违约行为的道德评判,但道德性的命题会面临语境问题。与其说违法行为是不道德的,毋宁说其是中性的,真正不道德的是主观层面的出发点。通过设置违约方非恶意违约这一条件,排除恶意因素,防范道德风险。三是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这一法理基础。超出界限的维权意味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非法行为。如果违约方可以基于其恶意毁约的行为获得利益,那么无异于鼓励合同订立的双方积极违约,积极实施不法行为,长久下去将架空合同严守原则。
2.恶意违约与非恶意违约的判断标准

违约方非恶意违约为其申请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已为共识。但“恶意”二字本就带着浓厚的主观色彩,含有强烈的道德评价因素。因此,实践中亟需明确规定究竟何为“恶意”。孙良国老师认为判断恶意的时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决定违约的时点即判断违约人在违约时的主观状态和动机;二是违约之前的时点,要看违约方是否采取必要预防措施。如此一来,重现违约方在关键节点时的内心状态,将面化为点,使得判断方式更为具体。

除此之外,还应从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以及违约方是否尽到一定注意义务两个角度予以分析。不同于不可抗力基于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大多是由于经营战略调整、经营者能力欠佳等主观原因导致。为此,需要从个案中探究违约的真正原因,而非不对违约方主观加以区分,粗糙地一概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可借鉴参考刑法中故意与过失的概念以界定,即明知不利结果的发生,追求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违约方所做出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一定是其自己积极放任或希望放任的。基于“禁止任何人从不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古老的罗马法谚语,其既然决定作茧以自缚,我们则无须将其从沼泽中拉出。例如,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方明知调整经营方向会导致业绩下滑、盈利降低,却一意孤行,最终导致无力继续履行合同,实为恶意,应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恶意违约虽为主观维度,但仍可参照客观行为予以界定。具体来说,判断违约方是否为恶意还应看其是否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若其未尽到正常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基于经营能力欠佳导致出现合同僵局,也同样认定其为恶意违约。在“刘晓龙与大同市大富翁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多项证据显示从2012年开始,大富翁公司已经知道道路改造的事实,理应预料到道路改造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调整租金标准等。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恶意”二字虽为主观描述,法院可以通过选取重要的时间节点:违约时、违约前,并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判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以及违约方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来判断违约方是否构成恶意违约。
结语
《民法典》基于法治需要与多元价值的平衡,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回应新时代背景下人民对美好、公正、高效、诚信社会生活的追求。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维持了守约方和违约方之间利益平衡,虽存在不足之处,但终究瑕不掩瑜,既回应了学界争议,又解决了实践需要,使得资源可以重新回归市场,自由流转,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 “曹国艳,马林华,榆林市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国贸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第30段,[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2073号]
2 “张永爱、张志军与白安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第12段,[乌苏市人民法院(2020)新4202民初115号]
3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第29段,[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91号]。
4 “王德龙、杨俊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第12段,[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民终2196号]
5 “ 陈少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与陈少勇、福州赛腾石化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第23段,[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1786号]
6 “李学杨与成都市元亨一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第14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4462号]
7 “裘叶仙承包经营户与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经济联合社物权保护纠纷案”,第26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民提字第66号]
8 朱铁军:《合同解除权不应滥用》,《人民司法》2011年第12期,第33-37页。.
9 王利明:《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法学评论》2020年第1期,第26-38页。
10 “杨高翔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第23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1751号]
11 “威航航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第37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854号]
12 孙良国:《违约方合同解除的理论争议、司法实践与路径设计》,《法学》2019年第7期,第51页。
13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79页。
14 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5-509页。
15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0页。
16 “滨州市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群利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21段,[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民终1812号]
17 “湖南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衡阳市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金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第30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545号]
18 孙良国:《违约方合同解除的理论争议、司法实践与路径设计》,《法学》2019年第7期,第51页
19 孙良国、于忠春:《有意违约的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第96-106页
20 “刘晓龙与大同市大富翁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第12段,[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202民初1920号]

文章来源:砥法砺学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