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的公开及时性与全国总体的数据所表现的一样,都存在普遍的延迟发布问题。
在30天公开量占比达到30%以上的只有青海、上海、宁夏三个省市。但这并不能说明普遍状况,这三个省市中上海市全年结案量约55万件,在全国排名中游,青海和宁夏结案量在全国更是属于比较低的省份。除此之外的省份中,在30天内文书发布率最高的是浙江,但也只有26%左右。其余省份的数据更是堪忧,末尾的西藏30天内上传率仅有1%左右。
在30天至90天的时间段内,文书发布率超过40%的有海南、贵州、甘肃、福建、湖南、重庆、上海、宁夏、陕西9个省市,但这些省市的结案量在全国都不占有主要地位。浙江、广东、江苏、山东等省份在这一区间内的文书发布比均在30%左右。
在90天以上的时间段内,文书发布率超过50%的省份居然超过全国一半。排名前三位的西藏、北京、内蒙古公开率分别为95.54%、73.28%,67.89%。
如果说西藏略显夸张的数据是因为偏远地区信息化基础建设不足,那么基础设施相对较为发达的北京市就实在无法从外在硬件上归因了。北京的中位数为187天,已经离排名倒数第一的西藏210天相去不远。山东、江苏、广东等省份的发布率均在50%左右。浙江情况稍好,90天以上发布率在38% 左右,但也超过三分之一。
综合来看,各省市之间表现相对差异较大,不能够单纯用地区经济发达与否进行解释。尤其是从最有代表意义的中位数来看,虽然东部发达地区有福建、浙江这样表现优秀的省份,但也有北京、江苏等表现一般的省市。而西部欠发达地区虽然有西藏这样的极端情况,但青海、宁夏的表现都让人眼前一亮。
因此,仅从我们所统计的数据来看,硬件方面的信息基础设施虽然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但并非决定因素。我们更倾向于认为各省高院的重视程度和执行力度是更关键的影响因素。
由于数据众多,详细数据请参阅报告全文。
本部分我们主要关注裁判文书公开内容的妥当性,涉及裁判文书公开内容的质量问题,也涉及部分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方式和效果的考察。
我们将本节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关注公开的裁判文书的隐名情况,主要以现行上网规定第六条与第七条的落实情况为考察中心;第二部分主要列举说明几类目前裁判文书网运行中,以及公开裁判文书中出现的一些有代表性的错误类型。
由于受制于目前的技术条件,我们在本部分主要采用抽样调查与定性分析的方法,详细分析的情况请参见报告全文。
本报告力图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上,对正在如火如荼推进中的裁判文书上网的总体情况提供一幅比较清晰的全景图。总体上来看,中国裁判文书公开取得了巨大的、在几年前甚至还是难以想象的进步,令人欣喜和鼓舞。它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它实现了司法公开理念的突破。中国裁判文书网这种全范围、大批量的公开方式,代表了司法公开理念实现了一个质的飞跃,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里程碑式事件。打造“透明法院”、实行“阳光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共识。
第二,建立了全国统一、运转良好的文书发布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建立使得裁判文书的公开有了统一、稳定、高效、可预期的发布渠道。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律审判区域多样性明显、区域差异较大的国度,如果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平台作为统一的发布渠道,信息的公开必然是零散、琐碎、低效率的。10年版的上网规定没有引起较大的反响,缺乏统一的发布平台就是原因之一。
第三,文书公开制度化。最高法院在2010年、2013年、2016年连续发布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由粗到精,由易及难,步步推进。文书公开范围越来越明确的界定,体现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同层级法院、法院内部不同机构和人员在裁判文书公开责任上的明确,更是强化了公开原则的落实。以往小批量、运动式的文书公开将成为过去式,公开将成为司法文书的内在属性和人民法院的常态工作。打造“透明法院”、实行“阳光司法”的目标,至少在裁判文书公开领域,正在快速接近。
尽管裁判文书的公开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但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希望,指出这些问题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裁判文书的公开。
第一,文书公开量仍然有待提升。按照前文计算,一半以上的文书仍未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公众关心的案件,无法在网上找到。
第二,公开的及时性有待提高。依照2013年版规定的第八条,有关文书生效后7日内即应当发布。这一条在现实中基本没有得到落实,连最高法院自身执行得也不够理想。7日内发布的规定(特别是一审判决发布的时限)有待澄清,可操作性更有待加强。
第三,已发布裁判文书的撤回需要规范。文书撤回制度充分考虑了当事人隐私与社会和谐等价值,有积极意义。但规定中只指出撤回的标准是法定理由或特殊原因。这一规定基本不具有实操性,赋予了法院过大的裁量权。在现实中,法院目前遇到申请撤回的情况,基本都是不做审查,一撤了之,导致该条款形同虚设。
第四,法院文书发布管理体系有待重构。最高法院在规定中确立了“谁的文书谁公布,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基本上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打包传输给高级法院,高级法院负责传输到裁判文书网;文书撤回也由高级法院说了算。由于各级法院的系统都是初建,存在着许多技术问题尚待解决,如数据格式不统一、智能隐名不够准确等。
这些问题各级法院都在文书上网的工作中时常碰到,由此导致的错误文书只能向高级法院申请撤回。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限于时间和精力,以及对抽查的侥幸心理,干脆选择对错误视而不见。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对文书公布管理中各级法院的职责分配有待完善。
第五,文书公开监督有待进一步深化。目前的监督只限于内部监督,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路径。考虑到裁判文书公开面向广泛的社会公众,可以考虑引入一定程度的社会监督。从监督内容上来看,目前的监督主要集中于文书上网数量,对文书公布的及时性基本没有列入考核。
第六,法院内部各系统之间有待进一步协调。统一的发布平台运行顺畅的基础是,法院上下级之间的软件系统能够协调统一。但出于多方面原因,目前全国法院后台办公系统是由各省自主招标建设。由此就导致了各省之间、各省与中国裁判文书网之间的系统对接问题。我们调研的数个省市法官都反映,他们自我记录的文书公开量与裁判文书网每季度的通报量存在不一致。
第七,文书公开的地区差异有待进一步消除。前文的数据已经指出,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地域分布中,“西低东高”的现象较为明显。综合近两年的数据来看,东西部地区在文书上网的步伐差距较大。西部地区文书上网,不仅数量少,而且及时性差。西藏自治区210天的文书发布时间中位数就是一个极端情况。
尽管最新发布的2016年版的《文书上网规定》相比之前又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仍然提出了许多具有参考价值的制度与技术检验。
限于篇幅,详情请参阅报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