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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信息乌托邦”的现实考察与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17/01/14 前沿资讯 浏览:

刘丽君

【摘要】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肇始,由于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有关法律研究的素材和方法的法律文献资讯像其它学科一样,也相应地呈现出新的态势。中国的法律研究不可忽视这个新兴领域,因为它体现了并极可能是把持未来法学发展方向的重要层面。全球尤其是“法律开放获取”运动对建立法律原始资源和二次资源的全球性数字法律库,进而使法律人和普通公民达到无疆域限制的法律文明的交流努力对中国这个发展中国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中国大陆法学界对这一新趋势的了解及对其成果的利用与西方发达国家尚有距离。对中国法学界而言,法律开放获取现在已经不是一个我们“是否需要”,而是一个我们“如何运作”的问题了。

一、“信息乌托邦”里的法律文献和信息资讯[1]及其“开放”理念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肇始,由于信息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有关法律研究的素材和方法的法律文献资讯像其它学科一样,也相应地呈现出新的态势。正如2003年的《柏林宣言》[2]所言,互联网从根本上改变了传播科学知识和文化遗产的传统,它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实现了知识和文化遗产的全球整合,并且以交互形式表现,以确保知识和信息的全球共享。美国有学者将“信息”(information)和“乌托邦”(utopia)组合,自创了一个诙谐有趣的词叫做“信息乌托邦”(Infotopia),[3]非常生动地描述了互联网时代的信息社会的生态特点:人们对知识和信息资讯的获取和法律思想的交流已不再限于传统的渠道,而是通过开放、互动、多重层面和途径来进行。他将《柏林宣言》的理念用一个我们所熟悉的愉悦而又布满陷阱的图景给出了极为形象的描述。[4]
由于全球化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在互联网带来的“信息乌托邦”里,法学研究逐渐冲破了传统的范例,法学研究者们越来越多地采用比较性、国际性的观察角度来解决、阐述本国法问题。各国问法律和关于法律的信息资讯的自由交换和获取无疑推动了法律思想、观点的快速产生和及时传播。在这样的一个“信息乌托邦”里,对法律发展和研究的资讯信息及文献的变迁以及应对策略的思考和论辩,已逐渐成为发达国家法律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全球法学家、法律信息专家和思想家们关于“法律开放获取”的理论和实践是诸多相关论题中的一个,这也正是将“乌托邦”式的信息社会推向一个真正的法制理想社会的努力。
这个理想世界的运行法则之一是我们久闻的知识自由原则,其精髓在于对超越了国界的知识和文明的“开放”,一种两千多年前的雅典和罗马人已经骄傲地拥有的人类智慧。几乎已被译为全部人类语言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们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通过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5]数十年来,这一人类的重要权利得到多种机构和势力的支持和推进,最主要的有图书馆、教育学术界及其商业出版和电脑信息业。如今,知识自由已经成为国际图书馆和信息领域普遍认可的核心价值,它也应该成为中国法律信息建设的基本理念。
知识自由这一古典价值与现代信息技术在20世纪末的汇合赋予了全球人类特别是知识分子的新的使命和责任。美国和其它发达国家的法学家们对这个新的挑战从一开始就做出了积极回应。比如,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劳伦斯·莱斯格教授,[6]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的彼得·马丁教授,[7]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法学院的格雷厄姆·格林立夫教授,[8]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的电脑专家和法学教授丹尼尔·珀林,[9]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的麦克尔·卡罗教授,[10]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的丹·亨特教授,[11]还有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的艾伦·鄂丁教授[12]及其同事;此外,受过法律训练的美国哲学家和社会活动家彼得·苏贝尔也是开放获取运动的领袖之一。[13]他们主要是通过以下两个步骤致力于法律区域内的信息全球共享从而推进法制和公正的努力:第一步便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以推进法律的原始资源,即法律、法规、判例等法律原始文件的公开和分享为主要标靶的“自由获取法律运动”(Free Access to Law Movement);第二个步骤是全球法律学人努力以无障碍获取全文学术成果为宗旨的二次资源的开放获取运动(Open Access t0 Legal Scholarship)。[14]
这些以法学家、法律信息专家以及网络电脑专家组成的志愿力量通过这两个步骤为世界性法研信息资讯的开放和共享及其法理层面的阐述作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在法理上,他们从宪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经典法学领域在信息纪元里的发展中构建了新的法律域区,如网络法;还有,他们对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提出建设性的修正,以使法律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此外,他们还是卓有成效的实践者——通过成立非政府组织的形式创建了前所未有的操作性平台,如作为“自由获取法律”的旗舰标记的“法律研究中心”;知识产权在网络世界里的一种新的授权方式——“知识共享”,[15]等等。
简言之,法律开放获取的使命便是增进人们,包括法律人和普通公民,对全球各国法律制度的彼此了解,缩小作为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发达法制国家之间在交流上的鸿沟,提高法律研究的及时性、透明性和全球性。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如世界发达国家的法学家一样,中国法律人在现实的法律研究、教育以及立法、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法律文献信息越来越多地以非纸质的形态为载体。文献大量地从纸质型向电子型转变,使研究者在信息获取的态度和方法上与以往不同,因为电子时代文献的形式是超越于时间和空间的,对文献的利用本身大大重要于对文献的有形占有。[16]
然而,中国法学界对知识信息包括法律信息资讯的开放获取的了解、利用和参与却远远落后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信息开放获取的理念和经验最近几年才传入中国。国内科技界、学术界、图书情报界、出版界等对这一革命性的理念注入了极大的兴趣和精力。2004年,中国科学院加入了签署的《柏林宣言》;[17]国家制定了信息开放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如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于2006年将开放获取及其对策研究确定为图书情报的重点目标,[18]2007年又将关于信息共享空间作为主要研究方向之一。[19]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生效。尽管如此,法学界对这一运动和课题的总体了解、研究和参与与国外法学界和国内科学界、图书情报界相比颇为滞后,如对这一领域的介绍有限,对其研究也尚属粗浅。我国大陆法学界对这场革命性的运动所持有的较为消极的姿态无疑应该得到改观,因为我们面临的迫切挑战使我们必须正视法律开放这一世界趋势:首先,中国法制和法律研究的发展要求中国法律人具有国际化的视野,而法律开放运动包括自由获取法律和法律研究成果的开放所提供的全球法律信息资讯是我们达到这一境界的基本元素和条件;其次,西方包括美国和欧洲的法律出版商已经纷纷踏入中国的法律出版市场,它们正逐步承担起连接中国和世界法律文明交流的重要桥梁。这些西方出版机构无疑对中国法律研究提供了全面而有效的法研资源,尤其是外国法和国际法的研究资源,并将现代的、规范化的法律信息资讯的技术处理和出版机制引入到该领域相对落后的中国,这一点功不可没。然而,我们必须同时注意到,这些商业数据库及其他出版物价格不菲,它们正逐渐成为中国法学院图书馆的重要馆藏,占据法律图书馆经费的相当部分。西方法学界和研究机构近20年来的挣扎、探讨证明:对于法律文献资讯的获取和利用,一个较为明智的策略是采取使用商业资源和免费开放资源的“双轨制”。如果由于中国法学界本身对法律信息资讯的重要性缺乏必要、足够的敏感,忽视大量的免费法律资源的充分利用,袖手旁观从而拱手将法律研究中信息资讯的掌控权出让给商业出版的利益集团,这将是一个缺少应有知识和信息所犯的一个历史性错误。
总之,中国的法律研究不可忽视这个新兴领域,因为它体现了并极可能是把持未来法学发展方向的重要层面。
二、从康奈尔法律中心到世界法律中心:“自由获取法律运动”的发展轨迹
(一)赫姆斯项目(Hermes Project)和“法律信息中心”的诞生及其世界化
如引言所述,互联网从20世纪的90年代开始逐渐成为获取信息、资讯、知识的重要手段。在90年代初,一些以学术界为主的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学和法律信息学者、专家们拉开了“自由获取法律运动”的序幕,旨在使法律人和普通公民具有获取法律信息的自由,从而推进法律文明之间的理解和交流,实现世界范围内的法制和正义。
人们一般都认为,1990年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西储大学(Case West Reserve University)合作的赫姆斯项目是利用因特网传播法律文件的先驱性项目。[20]但是,当时的网络信息技术远未有今天那么发达,要查询最高法院的判决极为繁难。两年后,康奈尔大学法学院“法律信息中心”(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简称LII)的成立才真正开始使自由获取法律在技术上变成现实可行。由该法学院前院长彼得·马丁教授和康奈尔大学的学者汤姆·布鲁斯[21]创立的“法律信息中心”,是“自由获取法律运动”开始的标记和发展旗帜,它奠定了以后全球性法律信息中心建立和发展的范例。该中心从建立美国联邦法的数据库开始,主要是美国法典和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由此确立了“自由获取法律运动”和主要使命,即以汇集法律,尤其是在联邦层次上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法院判决等原始资源为首要任务;同时,数据库也包括部分二次资源。从技术角度看,这个中心得益于高超的搜索引擎,同时对所收集的法律文献信息进行整合、加工,然后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为全球法律人和普通公民提供法律信息服务。
1993年,在康奈尔的法律信息中心启动后一年,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教授丹尼尔·珀林与加拿大最高法院合作将法院文件在因特网上出版,数据库称为LexUM,这标志了“自由获取法律运动”在加拿大的开始。但是,由于资金短缺和加拿大“皇冠版权”的限制,即立法和司法部门对其颁布的法律和作出的判决具有智力产权并允许从出售这些法律文件中获利,因而LexUM的发展比较缓慢。直到1996年加拿大政府开始实行《关于联邦法律再出版之命令》以后,对法律的重新出版和传播才无须获得专门许可。2000年LexUM和由14个加拿大律师协会组成的“加拿大法学会联盟”达成协议成立加拿大的法律信息中心,即CanLII,前者提供技术平台和专业指导,后者提供经费。目前,CanLII已成为储存加拿大立法和高级、省级法院司法判决文件的主要数据库。[22]
虽然加拿大加入“自由获取法律运动”之路并不顺畅,但它的曲折经验给另一普通法系国家澳大利亚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澳大利亚法律信息中心(简称AustLII)于1995年成立,灵魂人物为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教授格雷厄姆·格林立夫和悉尼技术大学教授安德鲁·牟布雷。他们首先得到了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支持和准许,随后又说服了各级法院和主要特别法庭,向AustLII提供法院判决文件。AustLII凭借其技术强势,[23]创立了一个内容最为详尽的法律信息中心,[24]进而又主持开发“世界法律信息中心”(简称WLII),实现了“自由获取法律运动”的全球化。
经过全球的法律界、信息界以及知识界的携手努力,十多年来类似的信息中心已达二十多个,包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香港等英联邦法律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这些中心一般“寄宿”于大学法学院和电脑信息院系,以储藏、档存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主要责任。事实上,每个法律信息中心所提供的法律资讯通过高技术联结远远超越了该国的国内法范围,它们往往还同时包含了其它法律系统的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内涵。
于2002年正式开通的“世界法律信息中心”(WLII)代表了“自由获取法律运动”的最高顶点。极大地便利了世界上多数国家,尤其是那些发展中的、缺乏获取法律文献信息有效途径和资源的国家的法律研究。在这种情形下,以澳大利亚的大学为技术平台的WLII承担了整合其它法律信息中心的责任,使人们在WLII网站可以同时查询多个法律信息中心数据库。再加上本身的法律法规数据库以及文献目录,WLII几乎囊括了全球公共法律域区内的法律文献信息,其中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将近900的数据库中包括了几乎全部的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另外,它还包括亚洲国家的法律及其属民法法系的法语国家的法律法规,规模之大甚至“可以与多国的法律出版商所提供的全球法律研究设施相媲美”。[25]
由学术界主导的承担了理想主义价值使命的“自由获取法律运动”建造了一个人类史上未曾有过的虚拟然而具有强大知识能量的巨型数字图书馆,其业绩之恢宏令人惊叹。这些法律信息中心的形成和发展表明:使全球公民和法律人自由获取法律是完全可能的;不仅如此,人们同时还可以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文献资讯和无限制的免费获取。
(二)自由开放获取运动的宗旨和特征
经过约十年的全球性实践,参与这一运动的各国学者、专家们于2002年10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发布了“自由获取法律运动”的宣言,[26]重申了这一运动的价值基础和宗旨。这一运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它的哲学观很显然带着浓重的启蒙运动和国际主义的理想色彩,它是知识自由原则在信息社会的法研信息资讯领域的一个体现。法学是直接影响社会运行的一门学科,公民对法律及其法学研究成果的自由掌握无疑有助于形成一个具有反省的社会,这是法学界的共识。而这一运动所关注的不仅是法律人,还有需要了解法律的普通人,特别是那些严重缺乏法律信息资讯的发展中国家的普通公民。
其次,自由获取法律以法律信息资讯的公开为基础,事实上“自由获取法律运动”在这些普通法系国家,比如美国,恰恰是与政府、司法和立法部门信息公开的努力相辅相成的。[27]与人们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严肃、保守和刻板形象相反,它却是美国政府、立法和司法的信息公开的先驱者,一直努力将审判意见和判决尽早公布于众。早在1990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西储大学合作的赫姆斯项目就是一例。如前文所述,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的LII利用其高级技术与西储大学相连,建立了查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最为及时、全面、便捷的免费检索通道。稍后几年,由美国国会支持、国会图书馆主持的“汤姆斯立法信息公开项目”[28]则非常全面地提供了立法,包括法案、立法历史等法律研究和实践的最至关重要的信息咨询。美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发展与立法和司法部门相比较为滞后:一直到2000年,最高法院在互联网上发布判例10年以后,才建立起正式的政府网站。[29]
这种通过结合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的努力和学界的智力资源相结合的方式来建立免费开放法律信息机制的模式,在发达国家里比比皆是。以澳大利亚法律中心为例,它包括了立法性文件和司法判例,其资源直接来自于澳大利亚的政府出版部门和司法系统。[30]无独有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法律信息中心也是与司法系统合作的产物。
第三,这一运动虽然是以互联网的发达为直接催化,但其实有着深远的历史背景。以美国为例,上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法学界就开始了“电脑协助的法律研究”(简称CALR)的尝试,以应对日益增长的法律法规和判例,从而倡导出一种更为有效的研究方法。[31]当今数据库的两大商业巨人Westlaw和LexisNexis从20世纪70年代初在美国已得到快速发展。因此“自由获取法律运动”在美国法学院首先开始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四,信息技术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飞速发展使“自由获取法律”的模式具有了与商业利益集团竞争的能力。[32]法律研究所需要的文献收集、储存、数据处理和查询是一项极为专业化的过程,这也是为什么国外法律专业性的商业出版机构,比如西方出版社(West Publishing,现为汤森路透法律信息集团的一部分)久盛不衰,两大数据库Westlaw和LexisNexis能多年居于霸主地位的原因,它们对原始法律文献的二次开发对法律研究者们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帮助。[33]富有智慧和远见的法学家和信息专家们看到了互联网络对法律研究所提供的巨大和无限的支持,它所提供的低成本的传播机制,[34]使实现全球性的自由获取法律在技术上已经不再是一个梦想;“自由获取法律运动”的操作机制——“法律信息中心”——所做的并不是简单地将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判决收集并在网上公布,而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对这些原始资源进行整理、加工,比如对文件提供索引以及多功能的高级检索。此外,它们还提供及时、有序的数据库更新服务(虽然“自由获取法律运动”主要以收集法律法规等“基本性”法律为主,但并不以此为限)。[35]这一运动不仅强调提供开放法律资源,而且提供有效获取它们的服务。
三、“法律开放获取运动”:学术成果的储存和传播
(一)“开放获取”的意义和实现方式
如果说“自由获取法律运动”的重点在于建立一个向全球公民开放的法律、法规和判例数据库的话,那么法律界对“开放获取运动”[36]的期待则是致力于一个全球性的免费法律学术期刊库。
严格地说,“开放获取运动”的标靶为所有的人类知识范畴。它是一种在网络背景下的新的学术信息和成果交流、传播的理念和平台机制,是以学术界的非营利的知识传播这一宗旨为存在前提的。它利用网络提供的技术力量,致力于使学术成果的信息以数字化形式表现,电子在线形式出版和传播,并向全球读者提供免费、不受版权或使用许可等限制的全文获取。开放运动最早的主要对象是那些实行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以及文章的预印本,现在也包括非同行评议以及以其他形式存在的学术研究作品,其目的之一也是要与商业出版业对学术资讯的控制的低成本、高利润经营策略相抗衡,使学者们和任何普通人都具有更为广泛、可靠的知识信息渠道。
这个理念起始于上世纪40年代的美国和欧洲的学术界和图书信息界,它亦是以知识自由为价值准则,带有强烈的理想主义倾向,其主要宗旨是为学者提供共享的知识与文明。[37]但是,与“自由获取法律运动”一样,学术界的这种公益性的、非营利的传播知识和文明的理想直到互联网的成熟和普及后才变为可能,并以网络为羽翼成为现实,进而得到长足发展。到了21世纪,通过连续几个重要的声明——2002年的《布达佩斯开放获取倡议》[38]、2003年6月的《百斯达开放获取出版宣言》[39]以及2003年10月公布的《柏林宣言》[40]等——人们对开放获取的定义和范畴得到了相对统一,使其成为讨论和实际操作的依据。也使得这一运动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得到了更多的政府的支持。
学术成果的开放获取有两种形式:一是“作者自主档存”(OA Self-archiving),即作者不受版权或其它使用许可的限制,有权将自己在商业期刊上已经发表的论文以电子版形式让读者免费阅读和下载。这类文章,连同非同行评议论文、学术会议文件、技术性报告等文本通常被储存于“文献仓储库”(repository)之中,而仓储库则往往“寄存”在学术和教育机构的网络系统之内,向全球提供学术文章的免费获取;二是“开放期刊出版”(OA Publishing),这种与传统的商业出版程序和渠道完全不同的电子免费期刊将在网上出版并向读者全文开放。目前人们对这一形式的争辩颇为激烈。
(二)法律研究成果为何必须开放
与其它学科一样,法律学术成果的传播是法律研究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也是研究者的目的所在。通过传播,他们的法律论辩、思想观点得到及时、也更为深入的讨论,他们的学术建树也因此成为法律智力成果的一部分。所以,法律研究者无疑希冀自己的研究成果得到最大限度的传播。此外,在有些国家,比如美国,不少学术期刊属于非营利的机构,最典型的就是美国法学院的法律评论:作者并不因其论文得到稿酬,同行评议者也无报酬,法律评论本身价格低廉以保证读者具有购买能力。从技术和逻辑上来说,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和便利使出版过程中仅有的资金花费也变得更少,这理应使法律评论的自由开放获取成为可能。然而,一些昂贵的商业巨型法律数据库,像Westlaw和LexisNexis等,与法律评论的电子版出版所签订的协议使得法律评论不得不对作者做出某些限制。比如最初在“文献仓储库”发表的文章在被非开放期刊录用和正式发表之后,必须从“仓储库”撤回。[41]
如此以来,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之间就会出现一种难以调和的矛盾:法律研究者们希望自己对法律的思考和探讨得到最大限度的关注,并引起最大范围内的互动讨论;而商业出版业关注的是商业利润,它对电子版的法律评论上的文章的收费一般由读者对作品的阅读下载率决定。因此,法律开放运动使读者得到无限制地免费获取也就意味着商家的巨大损失。珲特教授称法律商业出版界通过各种使用许可的限制,打造了一个精心呵护的昂贵的“围墙里的花园”[42](或西北大学法学院的阿热瓦教授所称的“封闭的宇宙”[43]),将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其资源的那些处于法律精英圈以外的人们一并排除。
“自由获取法律运动”主要是针对“公共域区”内的信息资讯,而“开放获取”则是针对商业化了的学术研究的信息资讯领域。因此,即使在拥抱“自由获取法律”理念的国家,在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开放获取方面的实质性进展也比较缓慢。在由瑞典隆德大学主持的开放获取期刊录里,虽然已有将近70种法学类期刊向公众提供免费获取,包括英美顶尖大学或法学院,比如牛津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杜克大学法学院等出版的部分期刊。然而,除了少数几个法学院,大多数法学院只是将一些与信息技术、智力产权相关的非重点刊物实行开放获取,而大部分期刊仍然遵循商业机制。[44]
(三)“开放获取运动”在法学领域的实现形式
“社会科学研究网”(简称SSRN)及其子库“法律研究网”(简称LSN)是法学成果开放获取的一个影响颇大的实现形式。
SSRN自1994年创建以来,已经成为国际上发表社会科学学术成果的最迅速和流行的渠道。尤其是法律和经济类的文章,学者们通常首选在SSRN—LSN上发表,期待以最快速度公布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得到同行的有效反馈。SSRN一LSN不仅为学者们提供了一个自行发表的空间和平台,而且还提供诸多相关服务和信息,如它所提供的一些统计数据具有非常实用的功能;人们可以由此获得所刊登的文章被阅读和下载的数据;文章作者所属的法学院和国家的排名统计(有些学者甚至研究SSRN—LSN文章的发表、引用和下载数量与美国法学院排名的相关性)。[45]虽然SSRN—LSN几乎已经成为许多法学家发表初稿的经典平台,但这样的“仓储库”并不能为学者们提供永久的学术乐园,正如亨特教授的文章“围墙里的花园”里所详述的关于版权的这个棘手问题,不少法律期刊包括法律评论往往要求作者同意,在他们的文章被该法律评论接受后将文章从SSRN—LSN上撤出。
因此,对学者和普通读者来说,更为理想的情形是彻底的期刊开放,即下面要讨论的在目前西方法学界、尤其是美国争议颇大的“开放期刊出版”(OA publishing),它是实现法律研究成果的自由开放的更为完美的形式。
以美国学术期刊中的法律评论为例,它在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法律评论由各法学院的二、三年级学生组稿、编辑。虽然有些法学院的法律评论实际上由法学院的教授们掌控,大部分法律评论仍以法学院高年级学生为主力军。100年前,当时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把那时新生的法律评论嘲之为“小儿科玩意”。[46]随着美国法律学科本身的成熟,作为学生刊物的法律评论现已包括了新颖、尖锐的法律思想和论辩,即使联邦最高法院现在也在判决中引用法律评论的文章观点。[47]
一般来说,这些法律评论都具有法学院的固定资金的支持;投稿的作者(主要是法学教授和学生)、评议者、编辑者皆提供无报酬的智力劳动;而且传统纸质版的法律评论价格低廉,决非以营利为首要任务。从逻辑上讲,这些法律评论当会凭借互联网的优势得到更迅即、广泛的传播,获取价格也理应更低。但事实却恰恰相反,大多数的法律评论通过商业性的法律出版商发表其刊物的电子版,那些数据库的制作商使用先进的技术使法律研究成果得到科学、合理的组织和档存,然而付出的代价是,法学研究人员和其他人员对法律成果的获取变得更加昂贵。
美国法学家近年来从法律评论着手,试图找到一条合理的途径以实现真正的开放获取。目前除了一些正式宣布了的OA期刊外,大部分的美国法学院的学术刊物都属部分开放:虽然顶尖法学院的法律评论的当刊和一些过刊在法学院网站上可以免费阅读、下载,但其涵盖的内容有限,一般也不具有查询功能,故只属于被动、有限的半开放。本世纪初,杜克大学法学院宣布其7份由学生编辑的法学期刊皆加入“开放获取”期刊的行列,但是如果读者要查询、获取10年前的文章,则必须依赖HeinOnline这个商业性的法律文献数据库,但非杜克大学的读者则无权使用该数据库。尽管如此,加入莱斯格教授所提出的“知识共享版权”的法律期刊的增加虽然缓慢,但却呈上升趋势。[48]2009年2月,哈佛大学出版社与哈佛法学院联合宣布它的第一份开放期刊问世,这份法律专业期刊《法律分析杂志》[49]由哈佛法学院教授担任编辑,文章由同行评议,杂志通过电子形式出版并向全球开放,这实为开放运动的一个令人振奋的突破。
四、中国法学界所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一)“法律开放获取”在中国:一个仍未为人们熟知的论题
在我们讨论中国法学信息文献建设所面对的不可避免的挑战之前,有必要就法学界对“法律开放运动”的回应及其现状作一考察,这会有助于我们做出智慧而有效的决策。
1.关于中国法学界对法律开放运动的参与以及对其资源的利用情况的考察
(1)以注重法律的原始资源的“自由获取法律运动”为例
除了香港地区,[50]近20年来中国大陆法学界对上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自由获取法律运动”基本未有实质性或具有影响力的参与。如中国大陆仍未进入全球性的“法律信息中心”运行机制,也未创立和主持独立的中国法律信息中心。基于香港大学、同时在港大与澳大利亚的“法律信息中心”协作下建立的“香港法律信息中心”(简称HKLII)于2001年建立,为亚洲地区的第一个“法律信息中心”,免费向全球提供相对全面的香港法律信息资讯。人们当时希望HKLII的成功运作能使其成为亚洲国家和地区发展“法律信息中心”的一个楷模。[51]2006年12月在悉尼成立的“亚洲法律信息中心”打破了“自由获取法律运动”在除香港外的亚洲几乎万马齐喑的局面,参与这一恢宏全球项目的有菲律宾、日本、泰国、老挝、越南、印尼、柬埔寨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学术以及非营利机构。但是,中国不在此列。
另外,中国法学界对这个全球性的法律信息中心机制所提供的法律文献财富也还未充分利用。虽然经过了30年的现代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及教育的发展,但资料匮缺仍然是中国法律研究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是外国法和国际法资源的需求与现实的距离就更大了。法律开放获取这样的公益性项目对中国的法律研究和法制建设的贡献是难以估计的。遗憾同时又不可思议的是,法学界对这部分资源的利用率似乎颇低。[52]比如,从中国法学院的文献资料馆藏中,只有极少数的几个法学教育机构介绍这个全球性的“法律信息中心”或“自由获取法律运动”。
由于中国政府和法学界对这一领域的了解、参与都相当有限,对有关中国法律的信息向世界传播方面还未作出应有的互惠性贡献。我们可从WLII中看到,关于中国法的内容被世界各大教育、学术机构广泛引用、链接。但是,其所链接的中国免费法律库的内容的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53]
(2)以作为二次资源的法律学术成果的开放为例
虽然中国人民大学将知识共享协议引入中国大陆,但是中国大陆至今还未有法律类的开放期刊,[54]法学类期刊中甚至鲜有采用类似美国法学院法律评论的标准化实践,即将该刊最新期或近期发表的文章全文开放以供读者免费获取。
中国现有法学期刊的数量与发达国家相比非常有限,而法律教育和研究机构的迅速庞大、法律研究人员骤然增加,使得研究成果的出版、发表具有相当大的难度。然而,法律研究者却似乎忽视了其他有效的学术成果公开的平台。比如,中国的法律研究者极少利用SSRN—LSN平台来发表学术论文。从SSRN所列举的非美国地区的法学院的教授、学者们所发表的文章的历年统计数据来看,在排名前269名的世界各国法学院中,只有中国政法大学(173)、清华大学法学院(192)、西南政法大学(20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50)和华东政法大学(250)5所中国法学院榜上有名。而从文章数来看,中国大陆各校所有的发表文章总数不到15篇,中国政法大学居首也只有5篇。当然,对大多数中国法律人而言,用英文写作还有相当大的困难,在SSRN—LSN上名列前茅的大多数也确实为英语国家的法学院。但是,它也包括了一些非纯英语教学的法学院以及香港、韩国、印度、日本、伊朗、台湾等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法学院,甚至还有尼日利亚、南斯拉夫、匈牙利等非发达国家的法学院。[55]令人鼓舞的是,从该数据库最新一年所发表的论文数统计来看,中国这5所法学院的排名大有提高,[56]说明这一平台正在逐渐得到中国法律研究者们的注意。
2.关于中国法律信息系统的构建和组织状况的考察
除了中国法学界对法律开放运动的参与及对法律信息资讯的利用的不足外,我们在法律信息系统的构建和组织方面似乎也还未全面汲取法律开放运动所获得的信息建设的先进模式、技术和经验。
(1)以汇聚法律的原始资源的在线检索系统为例
目前中国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官方网页,政府信息也已得到相当的开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即“中国政府网”于2006年1月正式投入运行。这些网站内容丰富,版面结构合理,网页运行速度快捷;而且,几乎所有的官方网站都包括了全文法律法规。然而,我们也不难发现这些政府网站还有不少的改进空间,这里仅举数例:中国政府的门户网站“中国政府网”提供全文法律法规,对部分法律可通过关键词和标题进行查询。[57]由国务院主持的“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58]包括了“法律法规检索”系统,但与“中国政府网”部分重复,虽然它提供标题和关键词检索等初级检索法,但没有对法律数据库提供必要的说明,同时,也未标明法律数据库所包括的法律的时间和更新政策。另外,“中国人大网”[59]包括法律法规以及具有价值的法律释义,网站提供标题和关键词的初级检索,但也未对数据库所含文献的范围和时期作出说明。网站提供了从1957年开始公布的人大公报的全文,但不具有检索功能。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网”[60]虽然包括法律法规全文资料,但它也只是提供最基本检索的功能,而其对数据库缺乏最基本的说明。其数据库中“裁判文书”这一重要的信息仅收集了2005年前的判决,典型案例自2005年来也未见更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下一个5年的诸项司法改革任务,包括通过网络发布裁判文书和在线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3月30日,最高法院开通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61]以便人们查询全国各级法院(军事法院除外)的被执行人信息,它包括2007年1月1日以来所新收的以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这是司法专业化和公开化中的一个里程碑意义上的跨越。然而,这一平台仅仅提供了最基本的几项查询选择,比如被执行人姓名、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号等,而没有诸如案件名称、案由、管辖地等案件相关的查询选择。由于中国人名的重名重姓甚多,即使提供全名,要查到准确的案件可能都会有一定的困难。而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号是一个相当私人化的数据,实用的检索意义可能并不大。
总之,中国官方法律信息体系和检索系统呈现一种“割据”状况,信息资讯互相重复,官方信息系统间缺少基本的协调与合作,也未完全遵循基本的法律信息系统的建设规范,它们至少具有以下几个主要弱点:数据库内容零散,系统的各库之间相互重复,缺乏对数据涵盖内容的基本说明;对数据库所设置的查询功能简单,检索效率不高;对数据库的更新不够固定和及时。中国政府、立法、司法等官方网站的有效性、公开性和获取便利等方面都有待提高。
(2)以学术成果的开放获取为例
从法律研究成果信息的建设方面,中国虽然已经出现一些由法学机构性或志愿力量支持的类似于“仓储库”的平台,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网站。这种“类仓储平台”首发由作者授权的全文法律论文,并及时更新;网站也提供有阅读次数的在线记录,但是,该平台所储藏的文献有限,查询功能也尚属初级。除此之外,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对专业性学术网站建设趋之若鹜,比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中国私法网”,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的“中国民商法律网”,[62]它们已经开始具有一些“仓储库”的特征。此外,一些中国本地的商业数据库也试图做出公益性努力,比如北大法律信息网中的“中国法律在线”,免费转载法律学术文章。然而,这些举措和努力还只是处于开放获取的初级阶段,这些“类法律信息中心”和“类仓储平台”的法律网络信息机制还未高度专业化、规范化。
总之,中国的法律研究的信息资讯的开放无论是对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原始资源,还是在以集聚对法律的阐释、思考分析和研究成果的二次资源,都处于较为初步、幼稚的阶段。
(二)原因浅析
造成这种法律信息开放和建设滞后状态的原因有多种,甚至可以回溯到复杂而悠久的社会历史背景,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全球法律开放获取运动的主力军为法学界的知识分子,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莱斯格教授和康奈尔大学的马丁教授以及澳大利亚的格林立夫教授等是该运动的重要灵魂。而中国法学界还未形成一个对应的独立思考的群体,法学家作为一个整体似乎还不具有超越于法律研究本身的远见和胸襟。加上中国法学研究思维上对一些普世价值,比如人权中的知识自由和知识开放理念等所持有的非确定态度,使法学界对社会、法律发展中出现的新趋势缺乏应有的敏感。
第二,这一信息时代新启蒙运动的另一支力量为信息图书界,特别是学术性、研究性图书馆。以中国为例,科学、工程类学术图书馆非常敏锐地意识到这一世界文明发展趋势的意义,迅速开始了开放运动的本土化行动,包括大量的理论上的引进、探索和实践,2005年和2006年的社科发展规划中图书情报的重点项目都包括了开放获取项目。与之相比,中国法学图书馆却是学术性图书馆中的“滞后区”,由于法律学科发展本身在中国的幼稚,法律类图书馆的现代化发展是较为缓慢的,图书馆的管理理念、馆藏质量和专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地位不仅与西方发达国家差异巨大,就是与本国其他学术性图书馆相比也有很大的距离。在这种状况下,单凭中国法律图书馆的力量难以在中国推广开放获取法律,从而推进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正义。
最后,中国法学发展本身的失衡以及价值取向也可能是一个原因。中国经济的超历史常规的发展催化了法律制度的快速现代化,而摆脱法律研究本身的幼稚不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宽松开放的学术氛围,法学家的眼界和胸怀,以及时光的积累、甘于寂寞的耐心。然而,在目前这样一个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基本拥抱实用主义方法和功利主义价值观的社会和学术环境里,一种以全球公益为目标的理想主义情怀对不少人来说缺乏吸引力,也是不现实的。
(三)应对策略
策略一:推进对近20年来的法律开放运动所建立的法律研究资讯体系的全方位利用。
对法律开放资源的充分了解、研究,从而充分利用现有的全球学人已经创建的法律信息平台和法律思想交流渠道,是我们开发、整合和规范中国的法研信息资讯必不可少的步骤和前提。实现这一重要使命的核心力量为法律图书馆及其法律信息专业人员,可行的措施包括:(1)推动法律信息服务的职业化,将传统的法律图书馆向数字型法律信息中心的方向发展;培养具有新型法律信息知识结构的图书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际经验和标准来建立中国的法律开放获取机制的人力资源。(2)开放获取法律运动所建立的全球范围内的法律信息中心(uI)提供的资源、储存法律研究成果的仓储库和开放期刊都应当被视为法律研究,尤其是外国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研究的核心资源。法律图书馆的专业人员对这类开放文献信息资源的介绍和资源查询使用的培训付出了大量的努力。(3)中国的法学家和法律图书信息专业人员应该积极参与全球性的开放获取法律运动,包括参加学术论辩和全球LII信息系统以及“仓储库”的建设和维护。
策略二:参考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构建并完善中国法律信息体系,使现有的法律资讯文献得到规范化的整合,在更大程度上向公民开放。
这项策略的前提是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使立法和司法机构所生成的信息具有应有的透明度。目前,中国法律的原始资源的重要的生成机构的信息并非完全公开,或非及时公开的。一个国家的立法、司法信息资讯的公开化和规范化毋庸置疑为每一个文明社会的必要责任。作为国际社会的一部分,我们在讨论充分利用全球公共资源的同时,不能忽视中国的法律信息建设所面临的全球法律学界的期望和挑战。虽然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生效,但是实现人们拥有获取公共域区的法律信息的权利还是一条漫长之路。
在实践中,两个方面的信息资讯的公开尤其重要:第一个方面是立法历史。在立法过程中,无论是学界还是立法部门的民主讨论、争辩本身就是一个法制教育的有效步骤,它使公民和法律研究者们得以更深入地了解立法理念和法律精神,不失为法律实施的一种保障。而从中国的立法实践来看,立法草案还未有专门的数据库和查询机制;关于立法过程和历史的资讯有时几乎如同“国家秘密”;第二个方面是司法资讯信息的公开,尤其是各级法院的判决和案件审理信息。中国虽然在法律体系上属于成文法国家,判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成文法系和判例法系的相互影响和靠拢这个不争的事实和共识也同样反映在中国法制的发展之中。至今为止,案例的查询可能仍是获取法律文献信息中最为艰难的一个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网上的裁判文书已经多年未作更新,大多数的地方各级法院的部分判决也只能通过纸质出版物获得。河南省高级法院于2009年元月开始在网上公布所有的2008年以来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除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这样全面、完整地公布法院文书在中国是首创,将对中国的司法专业化,进而到达司法独立具有极有价值的贡献。但是,该裁决书数据库除了浏览功能外,还未设立基本、甚至高级检索功能。
具体说,中国对现有法律信息体系的整合、规范化从而融入全球化的努力,可分别以原始资源和二次资源的建设为标靶。
对原始资源的整合,我们不妨以“自由获取法律运动”所建立的模式为蓝本,即利用学术机构的智力资源,将政府、立法、司法机构等提供的公共域区里的法律信息资讯包括法律、法规、判决等有机地组织起来,达到规范化,以便最大限度的开放获取。比如,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协商来确立一个或数个信息技术力量雄厚的法律学术或教育机构为“寄存”机构,建立类似“法律信息中心”(LII)的服务并使其成为“世界法律中心”(WLII)的一部分。本文前面提到的美国最高法院的赫姆斯项目,澳大利亚的法学家格林立夫教授等与高等法院的合作,以及美国国会与国会图书馆共同创立的“汤姆斯立法信息公开项目”等,皆提供了可贵的可行性操作经验。
“自由获取法律运动”除了以锐意激昂的理想主义情怀取胜以外,还提供了一个极为有效的向公民普及法律的另种途径。以美国为例,获取法律、法规和判例,以及因其而生成的二次资源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法律、法规颁布者本身的出版物;二是商业机构的出版物。[63]“法律信息中心”模式开创了一种介于官方和商业之间的一个以学界的公益价值为基础的法律信息的传播途径,既提供商业机制的规范和信息资讯的组织功效,又具有政府信息机制的开放性。而中国的信息整合正是可以通过类似LII这样的途径实现。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法律学术界应当承担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原因是中国没有一个类似美国政府出版局或澳大利亚政府文件出版局的专门官方机构,法律、法规的出版缺乏规范和统一。
事实上,以学术界通过政府资助来发展法律信息体系的模式在中国已经有一些尝试。比如中国期刊网(CNKI),它是世界银行1998年提出的“国家基础知识设施”的中国实践,以“全社会知识资源传播共享与增值利用为目标”。[64]这个项目在上世纪90年代末由清华大学挂帅,得到各方政府机构和学术机构的支持。然而,近十年来它似乎并未完全遵循其最初创建时的“资源共享”的宗旨,而是发展成为一个规模相当的商业性数据库。还有,以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的研究成果“法规案例全互动检索数据库”为基础的法意网,[65]现在作为一个商业数据库,向国内外法学图书馆提供收费服务。如果该数据库的最初开发是以政府基金为财政资源,那该数据库可能就应该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何况数据库的内容,法律、法规和法院判决本质上属于“公开信息域区”),否则,这种实践模式就与法律开放运动的机制和理念则背道而驰。如前文所述,世界各地的“法律信息中心”(LII)皆提供免费数据库服务,数据库建设的专业人员也一般为志愿者。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中国的此类项目的终极目标和操作准则。
在对法律的二次资源的开发、整合,尤其是对学术成果的广泛传播的建设方面,我们应着力在参考西方、尤其是美国的法律学术成果开放的实践经验的同时,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路径。
我们可以尝试把目前的几个学术机构的“类仓储平台”综合,组成一个类似SSRN—ISN的中文法律文献仓储库,这样,通过学界的携手努力,将综合性网站比如“中国法学会网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的“中国法学网”[66]以及那些专业性学术网站,如中国人民大学的“中国民商法律网”、“中国法理网”,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的“中国诉讼法律网”,中国法律史学会的“中国法律文化网”[67]等网站中的法律论文库整合并提供规范化的数据服务。2007年初成立的“中国法学法律网合作机制”可以说是一种非常理想的杠杆力量。[68]我们与其各自为政,不如精诚合作,加强机构问的合作,以法律成果的整合、加工、储存、传播等方面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重点,从而在中国架设起一个传播最全面的、交流及时和高度有效的法律学术成果的开放平台。中国的法学研究、学术论著不少由国家基金资助完成,这些研究成果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社会的共有资源,因此,对学术机构的受国家资助的项目的成果向社会开放具有其合理、合法性。
最后,在中国法学界还应该对学术期刊是否公开展开论辩,从而能够使中国法学类期刊逐渐向美国法律评论那种半开放的状况发展,或者从当刊免费作为一个起步。
总而言之,法律信息公开和法律自由获取的努力无疑有助于各国法律研究者通过公共域区的法律资源以及可无限制获取的法学研究成果而了解全球其它法律文明的精髓。通过对法律“信息乌托邦”的考察与应对策略的设想,我们可以说,这一目标既是理想主义的蓝图,也具有现实主义的可行性。对中国法学界而言,法律开放获取现在已经不是一个我们“是否需要”,而是一个我们“如何运作”的问题了。

【注释】
*作者单位: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图书馆。
[1]关于法律的信息资讯和文献的概念以及分类同其它学科一样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专业论题。如果从严格的语义学标准出发,信息资讯(information)和文献(literature)具有不同的内涵。然而,在实际中,学者们常常用“法律信息”或“法律资讯”(legal information)以及“法律文献”(legal literatures)泛指关于法律的信息和知识,它们有时相互通用。法律资源(legal sources)则是法律信息资讯中特定的部分,即根据资源的法律权威性来决定其有效性。美国法律文献学者们普遍将法律资源分成原始资源和二次资源:前者包括法律、法规、司法判决等具有最高法律权威性和效力的资源;后者则是对前者的二次性开发,包括对法律的阐释、讨论、分析,比如专著、法律论文等。另外还有辅助查询或更新原始或二次资源的工具性材料,比如索引或法律摘要,也有学者将最后这部分归结为三次文献。See Roy M.Mersky,Donald J.Dunn,Fundamentals of Legal Research,8th ed.,Foundation Press,2002;参见刘丽君、于丽英主编:《漫游虚拟法律图书馆:在线法律资源研究指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3页;于丽英、罗伟:《法律文献检索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46页。
[2]参见《柏林宣言》,前言部分,http://oa.mpg.de/openaccess—berlin/berlindeclaration.html,2009年4月22日访问。《柏林宣言》全称为《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资源的开放使用的柏林宣言》,由德国马普学会发起,来自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多国科研机构于2003年10月22日在柏林联合签署。
[3]Cass R.Sunstein,Infotopia:How Many Minds Produce Knowledg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
[4]需要说明的是,Sunstein所指“信息乌托邦”的涵盖面极为广泛。该文只是借用名词而已,主要讨论“自由获取法律”和对法律学术成果的开放传播这两个整合了法律及其文献资讯的渠道。与此相关的其它论题,比如法学教授们的博客,麻省理工学院、耶鲁、斯坦福等大学通过互联网向全球提供的免费远程教育,以及以维基百科运行模式为蓝本的诸种思想、观念交流的平台等,在此不一一赘述。
[5]参见《世界人权宣言》,http://www.un.org/chinese/work/rights/rights.htm,2009年4月22日访问。
[6]莱斯格(Lessig)教授原任教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是一位宪法学知名教授,也是网络法(Cyber Law)权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理修正的一位巨擘。他还曾执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为美国科学艺术院院士。莱斯格曾经是一位持保守主张的年轻共和党人,但英国剑桥大学的求学经历改变了他的政治理念。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毕业后,曾担任美国两位最为著名的保守派法官联邦法官波斯纳和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亚的书记员。其于2008年底宣布重回哈佛大学法学院执教。参见http://www.law.stanford.edu/directory/profile/39/Lawrence%20Lessig/#biography;http://www.lessig.org/,2009年4月22日访问。
[7]介绍马丁(Martin)教授的网页极为典型地展示了信息共享社会的魅力。从主页的右上方的“电子档存”里,人们可以获得大部分他撰写的论文全文,参见http://www.lawschool.cornell.edu/faculty,/bio.cfm?id=42,2009年4月22日访问。
[8]See Greenleaf,Graham,Philip Chung,and Andrew Mowbray,Emerging Global Networks for free Access to Law:WorldLII’s Strate-gies,Journal of Electronic Resources in Law Libraries,Vol.1,No.1,2005,Haworth Press.该文章的免费网络版参见http://ssrn.com/ab—stract=975614,2009年4月22日访问。
[9]See Daniel Poulin,Open Access to Law in Developing Countries,First Monday,Dec.2004,http://firstmonday.org/issue9—12/poulin/index.html,last visit on April 22,2009.
[10]See Michael Carroll,the Movement for Open Access Law,Lewis&Clark Law Review,Vol.10,No.4,2006.
[11]See Dan Hunter,Walled Gardens,62Wash.&Lee L Rev.607,2005.
[12]Aaron Edlin是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学术电子出版平台bePress的创建者和主编之一,参见http://www.bepress.com,2009年4月22日访问。另外,现任bePress的其它主编还包括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哥伦比亚大学教授Joseph stiglitz.
[13]See Peter Suber,Open Access Overview,http://www.earlham.edu/~peters/fos/overview.htm,last visit on April 22,2009.
[14]同前注[10],Michael Carroll文。
[15]“commons”用作名词时有“村镇、公共用地”的意思,在此指信息共享的空间。比如北京国家图书馆的现代馆区内的电子阅览域区被称为“Information Commons”.参见“创造性空间共享”,http://creativecommons.org/press—releases/entry/5464,2009年4月22日访问。
[16]同前注[1],刘丽君、于丽英主编书,第8页。
[17]参见中国科学院网,http://www.cas.cn/html/Dir/2004/05/24/6527.htm,2009年4月22日访问。
[18]参见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http://www.npopss—cn.gov.cn/2006sj/ktzn-tq.doc,2009年4月22日访问。
[19]同上注。
[20]同前注[9],Daniel Poulin文;同前注[10],Michael Carroll文。
[21]马丁教授也是美国的知识产权法、网络技术法的专家和创导者之一,他曾经担任长达8年的法学院院长,为LII最初在康奈尔登陆创造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和理论氛围。LII这一模式从此也被确定为实现法律信息自由的执行机制。See Peter Martin,Legal Information:A Strong Case for Free Content,An Illustration of How Difficult“Fee”May Be to Define,Realize,and Sustain,2000,pre-pared for Conference on Free Information Ecology,http://www.law.cornell.edu/working—papers/open/martin/free.html;See also Thomas R.Bruce,Tears Shed Over Peer Gynt’s Onion:Some Thought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Public Legal Information Providers,Journal of Informa-tion,Law&Technology,http://www2.warwick.ac.uk/fac/soc/law/elj/jilt/2000-2/bruce/,last visit on April 22,2009.
[22]同前注[10],Michael Carroll文。
[23]由Mowbray设计的搜索引擎SINO现已成为法律信息中心体系的特定搜索器。
[24]同前注[10],Michael Carroll文;同前注[1],刘丽君、于丽英主编书,第143页。
[25]同前注[8],Graham Greenleaf,Philip Chung and Andrew Mowbray文。
[26]这一宣言的主要内容有:(1)公共域区的全世界各国以及国际机构所生成的法律信息属于人类的共同遗产,对于这些信息的最大限度的获取和利用将推动正义和法制。(2)公共法律信息属于电子意义上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享有免费获取它们的权利。(3)非政府以及非营利机构具有出版、公开发行这类资源的权利,创制和控制这类信息的政府机构应该提供无限制的信息资源。参见《自由获取法律宣言》,http://www.wordlii.org/worldlii/declaration,2009年4月22日访问。
[27]同前注[10],Michael Carroll文。
[28]Steve Gelsi,Jefferson’s Legacy,Forbes.com,http://thomas.loc.gov/,2009年4月22日访问。
[29]参见美国政府信息网,http://www.FirstGov.gov/,2009年4月22日访问。
[30]参见澳大利亚法律信息中心(AustLII),http://www.austlii.edu.au/,2009年4月22日访问。
[31]同前注[1],刘丽君、于丽英主编书,第8页。
[32]See Olufunmilayo Arewa,Open Access in a Closed Universe:Lexis,Westlaw,Law Schools,and the Legal Information Market.该文主要讨论了信息工业世界与自由获取法律之间的矛盾,并详述了商业数据库的发展史。参见社会科学研究网(SSRN),http://ssrn.com/absract=888321,2009年4月22日访问。
[33]参见钮敏、蒋洁:《论我国全开放获取型法研资讯形式载体机制之构建》,《法学》2007年第4期。该文将法律商业数据库,比如LexisNexis归为开放获取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与开放获取的真正含义相悖。商业数据库的昂贵和使用上的严格限制恰恰是开放获取运动兴起的原因之一。Westlaw和LexisNexis通过向法学院提供“平价”(flat fee)、甚至类似免费查询,服务于教师和学生的研究,这实际上是一种极为精明的商业策略,因为只熟悉于这两大数据库的未来律师们无疑确保了这两大商业数据库的效益。
[34]See Graham Greenleaf,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s and the Free Access to Law Movement,http://www.globlex.org,2009年4月22日访问。
[35]See Greenleaf,Chung,Mowbray,etc.,The Hong Kong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HKLII):Its Role in Free Access to Global LawVia Internet,Hong Kong Law Journal,Vol.32,pt.1,2002.
[36]同前注[13],Peter Suber文。
[37]参见《开放获取运动大事记》(Timeline of the Open Access Movement),http://www.earlham.edu/~peters/fos/timeline.htm,2009年4月22日访问。
[38]参见《布达佩斯开放获取倡议》(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http://www.soros.org/openaccess/,2009年4月22日访问。
[39]参见《百斯达开放获取出版宣言》(Bethesda Statement on Open Access Publishing),http://www.earlham.edu/~peters/fos/bethesda.htm,2009年4月22日访问。
[40]同前注[2]。
[41]同前注[11],Daniel Hunter文。
[42]同上注。
[43]同前注[35],Greenleaf,Chung,Mowbray,etc.文。
[44]从统计数字上看,加入“开放获取期刊录”的法律期刊约来自18个国家,如美国(26)、英国(7)、智利(6)、德国(5)、意大利(5)、西班牙(3)、委内瑞拉(2)、荷兰(2)、墨西哥(2)、ESC(3NIA(2),其它国家至少有一份期刊,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秘鲁、瑞士、丹麦、印度、罗马尼亚。中国和大多数亚洲国家无期刊加入,参见http://www.doaj.org/doaj?func=subject&cpid=46,2009年1月10日访问。
[45]See Theodore Eisenberg,Assessing the SSRN—Based Law School Ranking,August,2005,Cornell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No.05—026,http://papers.ssrn.com/so13/papers.cfm?abstract—id=788006,last visit on Jan.10,2009.
[46]霍尔姆斯的原话是说(法律评论)只不过为“work of boys”.同前注[10],Michael Carroll文。
[47]同上注。
[48]参见共享空间网,http://creativecommons.org/press-releas/entry/5464,2009年4月22日访问。
[49]参见《法律分析杂志》,https://ojs.hup.harvard.edu/index.php/jla,2009年4月22日访问。
[50]参见香港法律信息中心(Hong Kong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ion,HKLII),http://www.hklii.org/,2009年4月22日访问。
[51]同前注[8],Greenleaf,Graham,Philip Chung,and Andrew Mowbray文。
[52]笔者对约20所中国顶尖法学院的图书馆网页作了一个统计,其中只有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等极少数几个图书馆对LII的数据库作了部分链接。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统计只限于法学院图书馆网页所罗列的信息,结论可能有失偏颇。
[53]比如,在澳大利亚的法律信息中心网上,关于中国的司法信息和案例只有6个网站,其中几乎没有一个能提供可靠的最新案例报告,http://www.austlii.edu.au/catalog/214.html,2009年4月22日访问。
[54]中国法律期刊与国外,尤其是美国的法律期刊差异较大。前者为官方的、商业性出版物;由专业编辑人员编辑,作者获取稿酬;大多数法律期刊不采取西方式的同行评议的模式。
[55]See SSRN,http://hq.ssrn.com/rankings,/Ranking-display.cfm?RequestTimeout=5000&TRN-gID=14&TMY-gID=3&order=ASC&runid=3968,last visit on April 7,2009.
[56]具体排名为:中国政法大学(112)、清华大学法学院(140)、西南政法大学(14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67)和华东政法大学(240)。
[57]参见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flfg/index.htm,2009年4月22日访问。
[58]参见国务院的行政法律的立法,http://www.china law.gov.cn/,2009年4月22日访问。
[59]参见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index.htm,2009年4月22日访问。
[6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2009年4月22日访问。
[61]参见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2009年4月22日访问。
[62]参见中国法律文化网,http://www.law—culture.com/,2009年4月22日访问。
[63]有些商业性的法律出版商甚至成为法律发展的一个主要贡献者,比如美国西方出版社(West Publishing,后被世界最大的出版集团之一汤森路透法律信息集团兼并)所构建的西方法“钥匙系统”(Key Number System)对美国法律提供了非常有效的主题分类法。
[64]关于CNKI,参见http://www.cuad.cnki.net/aboutus/cnki.html,2009年4月22日访问。
[65]关于法意网,参见http://www.lawyee.com/Doc/introduce.asp,2009年4月22日访问。
[66]参见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2009年4月22日访问。
[67]参见中国法律文化网,http://www.law—culture.com/,2009年4月22日访问。
[68]参见于丽英、郭叶、田建设:《中国法律信息事业发展与现状》,《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