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升级浏览器版本

你正在使用旧版本浏览器。请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更好的体验。

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研究成果 reseach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前沿资讯 >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全文(中英文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全文(中英文版)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法发〔2022〕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

  • 民事纠纷证据运用与裁判指引
    民事纠纷证据运用与裁...

    民事纠纷证据运用与裁判指引 本丛书共包含五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证据运用与裁判指引》《劳动纠纷:证据运用与裁判指引》《离婚纠纷:证据运用...

  • 中心主任蔡立东教授一行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研
    中心主任蔡立东教授一...

    中心主任蔡立东教授一行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研 8月1日上午,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主任蔡立东教授、侯德斌副教授、中心秘书郝乐一行三人...

  • 蔡立东教授组织学生召开线上疫情防控交流会
    蔡立东教授组织学生召...

    蔡立东教授组织学生召开线上疫情防控交流会 2022年3月13日晚6点,蔡立东教授组织学生召开线上疫情防控交流会,李晓倩副教授、姜楠副教授、龚浩川老师、齐...

  • 中心获批吉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
    中心获批吉林省高校哲...

    中心获批吉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2022 年2月11日,吉林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公布首批吉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名单的通知》,通过自主申报、专...

  • 吉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范锐平到吉林大学调研  对中心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未来发展作出重要指示
    吉林省委常委、省委政...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官网        原文标题:吉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范锐平到吉林大学调研 作者:记者 张宏伟 郭倩君      编辑:陈钊     摄影: 记...

  • 中心正式成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B类试点实验室
    中心正式成为吉林大学...

    2021年8月,经机构申报、学院推荐、学校专家组评审,中心正式成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B类试点实验室。

执行模式智能化有效解决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7/01/14 前沿资讯 浏览:

 于群   任宗理

【摘要】 信息化的广泛运用已经对执行模式和执行工作方式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执行办案已基本实现了从依靠人力外出跑腿执行为主向依靠信息化手段网上执行为主的转变。但执行信息化仍然存在很多不足,还不能有效解决执行难,还需要不断地升级完善,尽快达到智能化的程度,才能实现执行模式的根本转变。执行智能化是信息化的高级阶段,是一种可以根据需要不断升级完善的系统。智能执行模式就是与传统人工执行模式相区别的现代化执行模式,是高度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的执行模式,是具有高度威慑力和超强执行效能的执行模式,体现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执行智能化不仅能有效破解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单位难求、应执财产难动的问题,而且能有效克服法院内部存在的消极执行、乱执行问题,还能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与执行人达成和解。

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大数据时代以后,信息化已经在各行各业得到广泛运用,并且在不断扩展和深化。近几年来,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加强,特别是周强院长上任以来将信息化和司法改革视为推动法院工作发展的鸟之双翼、车之两轮,最高法院执行局也在2013年适时提出“一性两化”的工作思路,将信息化和规范化并列作为推动执行工作的两大抓手,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初步进人了信息化时代。但信息化还有哪些发展空间?广大执行人员的工作理念、工作方式是否跟上了时代要求?信息化对执行工作还将产生哪些深远的影响?我们在工作中应如何提前应对?这些都需要我们及时进行研究和预判。
一、当前执行信息化取得的初步成果
从2002年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执行案件系统开始,[1]经过研发期、推广期、合作期、整合运用期等多个阶段,目前人民法院的执行信息化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一)各类信息化的系统平台已经全面上线。陆续建成了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执行指挥系统、与各相关部门有效对接的执行查控系统(包括最高法院总对总的查控系统和各级法院建立的点对点查控系统)、网络拍卖变卖等资产处置变现系统、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系统(包括失信被执行人网络曝光,限制被执行人投资、出境、高消费等)、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执行案件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公开系统等六大系统平台。截至今年4月,各级法院已连通6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全国范围以及各种财产形式的执行查控体系正在稳步发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已累计公布被执行人信息3560万条。[2]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上网公布220.85万篇执行裁判文书。2016年1月,最高法院和国家发改委等43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惩戒范围从现实的社会活动扩展到网络虚拟空间。
(二)对各类系统的应用不断深化。各级法院从不会用、不熟练用到熟练用;从抗拒用,到部分用,再到全面用,到目前为止,在最高法院的强力推动和统一部署下,各级法院基本实现了网上办案、网上公开,办案过程中主动使用和主要依靠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和身份信息,多数法院处置财产主要通过网络拍卖,同时通过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系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各种形式的失信惩戒。最高法院也正在研发和试点全国法院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准备在全国法院上线运行。可以说,利用信息化手段办案、公开和信用惩戒已经成为执行部门工作的主要方式,信息化运用已经深入到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已经对执行工作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改变。
(三)运用信息化办案的成果不断凸显。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113.46万件执行案件进行财产查询,涉及130.7万名被执行人,累计查询到银行存款19132.62亿元,;采取网上冻结的案件6.37万件,涉及6.61万名被执行人,冻结金额363.17亿元;冻结后实施网上扣划的案件3893件,涉及3965名被执行人,扣划金额3.09亿元。截止到2016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已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38.48万例,有关部门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78.24万人次,乘坐飞机388.7万人次。据统计,10%以上的失信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10%以上的失信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上线运行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导人接口,将全省法院未结执行案件63.5万名被执行人信息录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限制被执行人贷款,其中21万名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网络拍卖不断取得新成果,如2015年浙江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共完成1.46万件拍品的拍卖,成交率为90.33%,总成交金额为305.15亿元。[3]
二、执行信息化对执行模式和工作方式的初步影响
执行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和广泛运用已经对执行模式和执行工作方式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有些地区法院甚至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新的执行模式已经基本取代了传统的执行模式,执行办案实现了从依靠人力外出跑腿执行为主向依靠信息化手段坐堂网上执行为主的转变。已经发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十个方面的转变:
1.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从满世界登门临柜的扫街式跑腿为主向在办公室执行查控系统上一键式电脑操作为主转变。现在最高法院的总对总查控系统已能实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证券、人民币结算账户和银行卡消费等各类财产信息的查询,一些地方法院建立的点对点查控系统作为补充,还能实现对被执行人土地、房屋,甚至如支付宝、理财通等新类型网络资产和各类保险理财产品的查控。可以说,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已经可以基本查询甚至控制被执行人的各种登记、注册类资产。
2.调查财产的范围从小范围、单领域向大范围、全领域转变。以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主要限于本市、本区(县),每次调查时只能是一个部门、一个种类地调查财产,现在通过查控系统可以把查询财产的范围从一个小地区扩大到全国;调查财产的种类范围也不断扩大,而且可以通过查控系统一次性向多个掌握财产信息的部门同时发出查询请求,使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所遁形。
3.负责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人员从单个执行人员(另加一个书记员)独立行动为主向法院内部专门人员集约调查为主转变。以前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基本上是单案单人,现在依托查控系统,很多法院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先将案件交给专门的团队和人员,由他们负责集中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查询的财产信息情况,再将案件交给相应的案件承力人。现在承办人主要的任务是处置分配财产,不像以前主要是调查财产。
4.查找被执行人从打电话、上门找人为主向辅助使用卫星定位和网上追逃、悬赏举报转变。以前查找被执行人主要依靠留存的电话或家庭、公司地址,但如果被执行人不接电话或者更改电话,并且更换住址,法院就很难找到被执行人;现在通过与电信部门合作,只要被执行人使用手机,就可以对他的通话位置进行定位,或者与公安机关合作进行网上追逃,只要被执行人人住酒店,购买机票、火车票,或者出入境,都可以随时得到相关部门的合作,及时报警或扣留被执行人。现在最新的视频监控系统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只要监控发现被执行人就可以自动锁定报警。另外,部分法院正在推行悬赏举报制度,通过各种公开的媒体曝光被执行人,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查找被执行人。可见,随着各种技术手段的完善和推广应用,各种“老赖”就算钻进地洞也将无所遁形。
5.执行拍卖、变卖从现场拍卖、变卖为主向依靠网络司法拍卖、变卖为主转变。以前对执行标的物的处置主要是法院通过委托专门评估机构事先评估,刊发公告后一定时间内在拍卖公司指定的现场由竞买人进行竞买;而自2014年最高法院在全国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开始,现在全国大多数的省份都已广泛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或采取网拍与现场拍相结合的方式,大大提高拍卖标的的溢价率,也避免了现场拍出现围标、串标等很多弊端。
6.执行工作从法院一家为主向全社会协同联动转变。以前的执行工作,主要是法院一家与被执行人单打独斗,其他协助部门只是简单提供一些财产信息或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手段有限,往往力不从心。现在依靠执行联动机制,特别是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通过网络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投资、置业、出国、出境、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实行信用惩戒的部门已经达到43家,有的省份和地市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更多。加上各地党委、政府、人大更加重视和支持执行工作,甚至直接参与督促执行(如各地党委政法委普遍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欠债地方党政机关带头履行法院判决),以及各地法院推行悬赏举报和社区执行联络员等制度,可以说法院主办,全社会共同参与执行的大执行格局已经形成。
7.执行实施从法院直接强制执行为主向同步运用执行威慑的间接强制和采取直接强制执行转变。以前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执行,甚至采取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手段,导致法院不得不反复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迫使或代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不仅法院执行成本高,被执行人违法成本低,而且容易出现暴力抗法或自杀、自残等极端事件。现在依靠查控系统和联合信用惩戒系统,使被执行人财产无处可藏、人无所遁形,有钱不能高消费,出门不能坐豪车,投资不能办手续,导致被执行人一旦失信,处处受限,极大地增加了生活、工作和商业成本,不得不主动履行义务。也有很多案件没有进人执行,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债务人摄于以上的各种压力,自动履行了判决裁定。
8执行办案过程从完全纸质文书材料流转为主向全面实现网上运行为主转变。过去是手写各种法律文书,领导在纸质文书上审批,现在已经基本实现电脑打字起草法律文书,在法律文书模板上修改后自动生成法律文书,在网上审批法律文书的无纸化办公办案。向下级法院调查了解情况从以前现场了解为主,现在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远程了解、讨论、调查,大大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
9.执行过程从不透明、不公开向全程公开、实时公开转变。以前法院办理执行案件采取执行措施,除必须向当事人送达文书和必须公告的事项以外,在结案前很少向当事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社会公众更不可能知晓执行案件办理的情况信息。近年来依靠人民法院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当事人通过法院立案时给定的密码,可以随时查询案件的进展情况和执行日志,有的法院还通过短信平台随时向当事人发送最新的财产查控信息和送达相关的公告、通知等文书。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短信平台与执行法院随时互动,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信息,并可以提出相应的执行请求。通过各级法院的门户网站或专门的执行公开网,向社会公众公布案件立案、结案、执行裁判文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听证、公告等各种情况,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及时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促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加规范化、公开化。
10,执行宣传从单纯依靠传统媒体向同时运用包括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等多媒体宣传转变。以前的执行宣传工作基本上只能依靠各种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反应相对滞后,宣传效果较差;近些年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的发展,各级法院普遍开通了门户网站和各层面账户的微信、微博,各种执行案件信息和执行工作成效、司法解释、工作规范等各类综合信息,通过上述新媒体生动形象地发布出去,不仅快速及时,而且受众面广互动性强,宣传效果更加突出。
总之,信息化对执行工作的影响与对审判工作的影响相比,由于执行工作事务性和办案环节众多、法律判断和裁决相对较少的特点,很多工作可以依靠信息化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直接完成,大大减少了执行人员的事务性工作或体力劳动,也直接导致了执行工作模式和工作方式的重大转变。
三、当前执行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虽然执行信息化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也对执行工作模式和工作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执行信息化仍然存在很多不足。
一是系统建设仍然处于研发和应用的初级阶段(按最高法院的说法是信息化2.0版),系统的科学性、便利性有待提高。有些法院的办案和查控系统栏目版面设计不合理、使用起来还不够方便,由于系统容量不足,经常出现卡壳、死机的情况;有些系统使用中录入的内容与显示的内容不一致,或者莫名其妙地出现改变或删除,直接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是系统的应用不平衡。有的法院应用较好,无论是办案、查控、信用惩戒还是公开,基本上全面实现了信息化、网络化;也有的法院只开发未能很好应用,信息化只是做样子,运行起来还是老一套。或只是选择运用,在部分案件、部分环节使用,如只在办案的立案、结案和法律文书制作环节使用办案系统,但其他执行环节则不使用系统,也不把相关信息录人系统;或者只有办案系统,没有公开系统等等。
三是系统尚未实现全国互联互通。多数省份的法院实现了三级法院办案和查控系统的互联互通,但在全国四级法院的层面上,无论是办案系统还是执行查控系统,都没有实现全面的互联互通,导致很多信息不能共享。
四是系统未能实现全覆盖,有的领域尚待纳入。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控系统虽然已经实现对11类17项信息的查询,但对土地、房产、各类保险、银行理财产品等一些重大财产信息仍然不能查询;通过身份证可以限制被执行人购买机票、高铁票等高消费行为,但通过港澳通行证、护照等其他证件仍可购买,没有全部限死,被执行人仍然有空可钻,执行查控系统和失信惩戒系统的整体效果未能全部发挥。
五是部分执行人员的理念、工作习惯和能力未能跟上信息化步伐。有的人员不会使用、不愿使用、不善使用,导致一些可以使用、必须使用的信息化手段没有得到很好利用。
六是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及时性有待提高。一些执行人员在录入执行信息时不够认真,导致录入信息缺失或者错误;有的执行人员在结案时才补录信息,导致信息录入滞后,不能真实反映案件的进展情况。
七是信息化的顶层设计和规划不足,导致各地各级法院系统的标准不一,互不兼容,甚至重复开发,造成巨大浪费。
八是有关联动单位配合不够,导致信息化推动缓慢。由于土地房产的省内联网和全国联网一直没有实现,导致这类重要的财产信息无法实现网络查控;还有的部门将相关信息视为己有,以各种理由不与法院联网,或者不愿意实施网上联合惩戒,导致执行信息化不能全面覆盖、快速推进。
四、执行智能化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途径
执行信息化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果,也对执行模式和执行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但笔者认为,目前的信息化还仍然是初级阶段的,还不能有效解决执行难,信息化还需要不断地升级完善,尽快达到智能化的程度,才能实现执行模式的根本转变,最终基本解决执行难。
(一)执行信息化与执行智能化的联系与区别
根据手机百度百科的解释,智能化是指由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智能控制技术汇集而成的针对某一方面的应用。智能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具有感知能力,即具有能够感知外部世界、获取外部信息的能力,这是产生智能活动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二是具有记忆和思维能力,即能够存储感知到的外部信息及由思维产生的知识,同时能够利用已有的知识对信息进行分析、计算、比较、判断、联想、决策;三是具有学习能力和自适应能力,即通过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不断学习积累知识,使自己能够适应环境变化;四是具有行为决策能力,即对外界的刺激作出反应,形成决策并传达相应的信息。具有上述特点的系统则为智能系统或智能化系统。而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4]另据手机百度百科的解释,信息化是以现代通信、网络、数据库技术为基础,对所研究对象各要素汇总至数据库,供特定人群生活、工作、学习、辅助决策等和人类息息相关的各种行为相结合的一种技术。可见,信息化主要是开发信息、搭建平台、利用信息、交流信息,以提升工作生活质效的过程,主要是从手段、技术的角度讲的。而智能化是在信息化的基础上,侧重思维、学习和决策能力角度讲的。而执行智能化就是信息化的高级阶段,应该具有自动思维、自动联想、自动学习升级甚至自动决策的功能。执行智能化系统应该是上下内外成体系、互联互通、密切协作的系统,是一种可以根据需要不断升级完善的系统。智能执行模式就是与传统人工执行模式相区别的现代化执行模式,是高度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的执行模式,是具有高度威慑力和超强执行效能的执行模式,体现了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二)执行智能化应具备的功能
结合当今科技发展的水平和执行工作的需要,笔者认为,完善的执行智能化应该实现以下功能:1.对银行存款、各类理财产品、投资型保险和股票、债券等各类金融产品能够全面实现即时在网上查扣划;2.对房地、车辆、船舶等各类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准不动产能够实现即时网上查询、查封、解封;3.对工商税务登记、企业代码、公民家庭住址、电话等身份信息能在网上即时查询;4.对需要寻找的被执行人能够进行手机、微信、上网情况定位跟踪;5.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评估结果的送达以及整个评估流程都可以实现网上进行;6.对需要处置的动产、不动产全面实现网上拍卖、变卖;7.对收到的执行款、拍卖定金等全面实现网上分配、收退;8.法院全面实行网上办案,每个重要的办案环节都能实现网上留痕,各类文书能够基本自动生成;9.全国四级法院的指挥中心、办案系统能够实现全面互联互通,各级法院查扣的关联财产信息能够共享;10.重要的办案节点和查扣财产信息、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当事人可以实时查询监督,全面实现公开化;11.法院领导可以通过办案流程管理系统,对所辖法院的全部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系统可自动生成设定的各种提示信息,具有需要的各种统计分析功能和决策功能;12.各协助和联动单位对法院发出的各种协助执行通知、请求都能通过网络主动积极配合,应配合法院采取的各种信用惩戒措施都能够实现网上自动制裁惩戒。
总之,执行智能化不仅能有效破解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单位难求、应执财产难动的问题,而且能有效克服法院内部存在的消极执行、乱执行问题,还能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与执行人达成和解;也可以使债务人迫于法院和全社会强大的威慑能力而自动履行法院、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定,从源头上减少进人执行的案件数量,从而根本解决执行难。
五、全面实现执行智能化的路径和建议
执行智能化与国家法治化、信用体系完善是根本解决执行难的三大基础,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执要把解决执行难纳入国家战略,需要中央下决心,通过全面实现执行智能化,倒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家法治建设。实现执行智能化与解决执行难一样,同样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全社会的支持。具体建议如下:
1.最高法院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要加强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技术跟踪,一定要按照高标准、高要求,加快研发和升级相关的系统平台,避免以前各省各地自行研发造成的标准不统一、连通困难的弊端,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浪费。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不断加大对法院信息化的投人。
2.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联动单位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全部信息人网、联网,尽快与人民法院的查控系统、办案系统联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联合实施信用惩戒的要求,尽快全面实现通过网络自动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以提高效率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3.各地法院要积极发挥能动作用,对现有系统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最高法院反映,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在全国系统统一以前,要大胆先行先试,不断创造可以复制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明确信息化、智能化没有止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更快、更方便、更有效。
4.各级法院和执行人员要转变观念,树立执行智能化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提高执行能力的观念,搞信息化就是执行工作组成部分的观念,搞信息化是根本解决执行难的必由之路的观念。要积极使用智能化系统并及时准确地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不要认为搞信息化是给自己找麻烦、增加工作量。要有长远眼光。短期看,肯定是会增加一定工作量,但同时也会大大减少外出调查的工作量,减少到处求人的尴尬。并且长期来看,智能化会全面改变法官的执行方式和面对被执行人的技术优势,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把法官从繁琐的体力劳动中、重复性的劳动中解放出来,进人法院执行的案件也会不断减少,从而彻底摆脱案件越办越多的烦恼,真正自己解放自己。
5.要根据执行智能化的需要和执行模式的转变制定、修改相应的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政策文件,使新的执行模式有法可依。特别要结合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契机,将执行智能化的最新成果和要求体现到这部法律中。
6.要根据执行智能化的特点重新设计修改执行流程,重新组合执行团队,以不断适应新的需求。可以结合智能化系统查控能力强和执行环节多、适当集约处理的特点,大力推行案件的分段集约办理和繁简分流,集中查控、集中处置财产、集中送达、集中办理简易案件,以不断提高效率。要重新设计执行团队,根据需要设计不同的执行查控、执行送达、财产处置、简易案件办理的团队。要大力推行执行案件在全市或更大范围内统一办理、统一指挥的模式,如在全市只设一个市法院执行局,下设若干分局,统筹办理全市法院的执行案件,实现对执行案件办理的规模效应。

 

【注释】 [1]江必新:《强制执行改革的路径与成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73页。
[2]周强:2016年4月20日在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视频会上的讲话。
[3]“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载2016年3月19日《人民法院报》。
[4]黄永维:《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培训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