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业 养 生
——与吉大司法数据人共勉
蔡立东
本文来源:吉大司法数据
人生就是一个不断进行理性选择的过程,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是人行为的基本动机,尽管什么是自我利益、自我利益中哪种利益的顺位更高,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抉择,同一个人在不同的阶段,面临不同的环境,也可能给出迥异的答案。对现代人生命的最大伤害不是来自别的,而是焦虑。只有自我利益获得某种程度的满足,我们的心态才能平稳,才能摆脱焦虑给我们带来的困扰和挣扎,也才能真正有养生的可能。但毫无疑问的是,中国的快速发展让我们在物质上足够富足,至少生存已经不构成现实的问题。
于是,要想真正有心思养生,我们必然要在更高的需求层次上,寻找自我实现的方式,需要在生存之外寻求生命的丰盈和饱满。这种需求的满足可以求诸于内心,只要你内心足够强大或足够封闭,完全可以在自己的世界里实现这些需求的满足。毋庸讳言,对于大多数人而言,理性的人又是社会动物,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其自我实现往往又需要通过外在的评价获得。在每个人都是主体的现代社会,个体要赢得社会的美誉必须处理好自己的理性与同样是主体之他人的理性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其展现自己理性的方式和路径必须具有主体间性。
这种方式和路径必须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即使主观为自己,也一定要客观为他人。在终极意义上,理性个体的行为动机端在于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但是主观上的理性行动如果要行得通,赢得同样理性之他人的配合、甚至是尊重,必须在客观上具有利他的效果。现代人的理性要有一定的艺术性,要有技术含量和文化品味。而不能以“报”的观念,化约为赤裸裸的交易。
二是具有独特性和稀缺性,而不能俯拾皆是的大路货。理性个体的行动必须能够满足他人的需要,才能获得后者的依赖,进而获得正面的评价。你所提供的思想、服务和产品必须是独特的,进而是稀缺的,才能具备较强的要价能力。而不能像阳光和空气一样,尽管不可或缺,但却可以无成本获得。
具有这些特点的追求和行动只能是个人的事业。事业是人们从事的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的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性的活动。只有称得上事业的追求才能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只有称得上事业的行动才能因其独特,而为他人所依赖。只有事业才能为个人带来自我实现,才是现代人养生的高级方式。稻盛和夫说,工作是一种历练,人格更完善,精神世界体验更丰富。
在事业养生的道路上,应切记以下信条:
一是事都是作给自己的,只是在客观上帮助了他人。这就意味着,尽管我们可以接受他人的回报,但为自己作事,却要求他人回报,是不能获得正当性论证的。就客观施惠于他人的行为,是不能要求回报的。只要这样,本来自私的理性行为也就真正有了无私的面向,才可能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自己的理性追求。
二是专攻自己的术业。我们的理性告诉我们,通吃一切既不可能,也不必要。中国具有足够大的市场空间,只要我们的事业做得足够好,无论作什么,都会自然而然在社会合作成果的分配上获得较大的份额。干事业需要的是专心致志、义无反顾,忌讳的是三心二意、得陇望蜀。进入哪个行当,只有尊重那个行当的规矩和逻辑才能获得成功。如果不懂得所从事事业获得尊严的方式,你的行为就可能不得要领,甚至是南辕北辙。
信息技术的进步改变了人与人交往的方式,也改变了财富的存在形态,必将给法学研究带来新的问题,也必将更新法学的研究方法,是未来法学知识生产的重要增长点,为我们的事业拓殖了具有无限可能的空间。在这一背景下,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则给我们事业养生提供了可靠载体,中心成立以来,充分利用司法数据资源,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以“服务司法改革、服务社会治理”为导向,总结司法规律,破解司法难题,预判司法趋势,并以司法为切口,提炼社会治理的倾向性问题,进行有现实针对性的研究。中心已建成永久免费的全样本法院裁判文书数据库,并自主研发了裁判文书的格式化方式,实现了裁判文书的分段检索功能。在“人民法院信息化立法研究”和“裁判文书质量评估体系”两个项目上,已经形成了研究成果,并获得了有关部门的认同和采纳。正在开展的“法官员额制下的司法权运行研究”、“小额诉讼程序运作有效性探究”、“民间集资刑法规制研究”等8个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通过对历时和实时的司法大数据的专业化收集、挖掘、分析,全面追踪法治中国建设进程,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的提供信息、辅助决策、服务管理功能,不断强化服务司法审判、服务法学研究、服务社会治理的能力,必将成为法律界和法学界拓宽研究视野、深化研究层次、提升研究效能的协同创新平台。我们每位同仁都可以在这里展示才华,并在精神层面获得自我满足,从而通过事业的成功涵养自己的生命,让它绽放更绚丽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