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升级浏览器版本

你正在使用旧版本浏览器。请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更好的体验。

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研究成果 reseach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前沿资讯 > 正文

  • 中心协办《民法典》颁布六周年学术研讨会暨第二届长白民法学博士生论坛成功举行
    中心协办《民法典》颁...

    中心协办《民法典》颁布六周年学术研讨会暨第二届长白民法学博士生论坛成功举行2026年6月6日,《民法典》颁布六周年学术研讨会暨第二届长白民法学博士生...

  • 中心主任蔡立东教授受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法学专家学者座谈会
    中心主任蔡立东教授受...

    中心主任蔡立东教授受邀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法学专家学者座谈会2025年1月1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法学专家学者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当...

  • 中心主任蔡立东教授一行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研
    中心主任蔡立东教授一...

    中心主任蔡立东教授一行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研 8月1日上午,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主任蔡立东教授、侯德斌副教授、中心秘书郝乐一行三人...

  • 蔡立东教授组织学生召开线上疫情防控交流会
    蔡立东教授组织学生召...

    蔡立东教授组织学生召开线上疫情防控交流会 2022年3月13日晚6点,蔡立东教授组织学生召开线上疫情防控交流会,李晓倩副教授、姜楠副教授、龚浩川老师、齐...

  • 中心获批吉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
    中心获批吉林省高校哲...

    中心获批吉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2022 年2月11日,吉林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公布首批吉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名单的通知》,通过自主申报、专...

  • 吉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范锐平到吉林大学调研  对中心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未来发展作出重要指示
    吉林省委常委、省委政...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官网        原文标题:吉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范锐平到吉林大学调研 作者:记者 张宏伟 郭倩君      编辑:陈钊     摄影: 记...

  • 中心正式成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B类试点实验室
    中心正式成为吉林大学...

    2021年8月,经机构申报、学院推荐、学校专家组评审,中心正式成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B类试点实验室。

专家解读|开展数据产权登记,助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发布时间:2026/08/03 前沿资讯 浏览:

来源:国家数据局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务与会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赵治纲


数据要素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和驱动智能经济的关键要素。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中国建设和推进数据要素化市场化。中央有关部门立足国情,在数据产权制度和数据资产入表等方面进行了创新突破,出台了一系列务实举措,从而推动了我国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提高了全社会“采数、治数、管数、用数”意识,也必将助力我国数据资源优势加快转化为经济增长新动能和国家竞争新优势。

一、开展数据产权登记具有开创性意义和全局性影响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并着重强调要“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显然,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离不开数据资源的资产转化和价值释放,而明晰数据产权是数据资源实现入表的重要前提,更是推动数据资产化的关键一环。近日,国家数据局正式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旨在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开展“统一、权威和有序”的数据产权登记和实现全国互认,这对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促进数字经济和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而言,具有开创性意义和全局性影响。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为数据权属认定难题提供了权威且系统性的解决方案,也有助于全面治理部分地方、部分机构之前在开展数据权属登记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乱象。此外,开展数据产权登记,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基础,尤其为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提供了一个现实可行的确权依据,必将进一步助力数据资源实现资产转化和更好更快地释放其价值。

二、明晰数据产权是数据资产入表的重要前提

数据资源不仅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资源,更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源。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资源的指数级增长和数据应用场景的日益丰富,数据要素的基础性作用和数据资源的潜在经济社会价值,已经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广大企业的高度重视,且推动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已成为社会各界新共识。2023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允许企业从202411日起,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基础上,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标志着我国数据资产化进入规范化阶段。从目前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实践情况看,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工作总体上规范有序推进,尤其在构建数据资产入表相关制度、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和培育数据市场生态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数据资产入表也存在两方面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是企业数据资产入表金额不高,入表总体偏谨慎,数据资源内外部应用场景创新和数据挖掘利用能力明显不足,已入表数据资产的信息披露不够全面,价值未得到有效释放;二是部分企业数据资产入表仍然存在“入表数据资产的合规性审查不严、入表范围界定不准确、数据研发项目认定和研发阶段划分不合理、数据资产入表成本界定不准确”等问题。

显然,数据资源完全不同于企业现有的有形资源和资产,具有非排他性、价值易变性、低成本复用性、业务伴生性和多元融合性等诸多典型特性,其入表、日常管理、交易流通和收益分配,也就必然存在一些独有难题。当前,企业数据资产入表不仅要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标准,以及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还应强调的是,合规采集和权属明晰是数据资产入表的重要前提。值得肯定的是,《指引》为此进行了制度和机制创新,明确规定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可以作为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的证明”,这为数据资产的规范入表提供了重要依据。《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开展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作价入股等活动时,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可作为合法拥有或控制数据的证明,尤其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将由可信的登记机构来发放,将明显降低跨区域、跨主体和跨市场的数据流通交易成本,大幅提升数据流通交易效率,实现数据要素的高效配置。

三、以制度创新突破助推数据要素价值充分释放

数据要素化市场化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需要。须强调的是,数据要素不是传统生产要素,不是可有可无的生产要素,而是“要素中的要素”,能够对传统生产要素起到赋能和乘数效应,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以数据为关键要素驱动的数字经济和智能经济,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随着数据资产入表工作的持续推进,部分企业已经明确了数据发展战略、着力推动数据资产入表和持续创新数据应用场景,甚至明确将数据资产化价值化作为企业的第二增长曲线,推动业务数据化和数据业务化。当然,目前数据资产入表总体进展较为缓慢,数据交易仍然不够活跃,需要进一步的政策和理论创新,更需要实践的进一步开创性探索。

展望未来,工业时代的企业会计准则和资产定义,已经与数字经济时代的资源和资产难以适配,数据资产的定义及确认标准亟需创新突破。值得关注的是,针对资产的定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2018年发布了新修订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对资产定义进行了修订,即资产是因过去事项而由主体控制的现时经济资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21年则将资产重新定义为“主体获得经济利益的现时权利”。可见,国际上对资产定义的修订,将“控制”和“现时权利”作为了资产的关键判断标准。为此,建议国家法律层面进一步出台支撑数据三权权属认定的法律制度,同时对资产定义进行修改,只有这样,数据资源才能全面资产化,数据交易流通才会无障碍。

综上可见,《指引》的发布实施,不仅有助于数据资产的规范入表和价值释放,更有助于提高数据流通交易效率,实现数据要素高效的市场化配置。当然,仍需在数据产权登记实践中不断细化完善登记制度,进行跟踪评估和持续完善,真正形成一个“数据权属清晰、数据交易活跃和收益分配机制明确”的数据要素市场,从而充分激发数据市场活力,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全面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